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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共同天線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90.01.10.)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01.10.)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一、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著作者,屬公開播送行為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播送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為著作人所專有之著作財產權之一。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屬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單純以天線、有線或其他設備接收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如未再透過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等傳播,並不會涉及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

二、社區共同天線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對著作之合理使用

為加強收視效能而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以及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近年於國內已極為普遍,為使其於播送中得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以方便社會大眾接收該等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現行著作權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時,配合並參考當時之「有線電視法」(現已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使社區共同天線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得就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為合理使用,該條文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上開條文之適用,應注意以下各點:

(一)其利用主體限於「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或「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

(二)其利用客體限於「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包括有線電視臺或衛星設備所播送之著作。故公寓大廈、社區欲設置衛星接收器,於接收衛星播送之節目後,再為傳送至各住戶者,應先經獲得授權始得為之。

(三)利用之行為限於「同時轉播」,不包括錄影後再公開播送之「異時轉播」行為。

(四)依本條文利用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時,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三、公寓大廈、社區涉及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公寓大廈、社區所設置衛星共同天線或機房如涉及接收有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頻道播送之節目後,再為傳送至各住戶,應先經獲得授權始得為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及使用報酬之訂定,係屬私權契約關係,自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為洽辦對象,並應以雙方所訂定之授權契約為規範依據。

四、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至於「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雖無相同規定,惟如其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仍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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