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於著作權侵害的責任
作者:章忠信
92.12.09.完成 92.12.16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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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還有其他原因,唱片業者聲稱近三年來唱片銷售量因為盜版的猖獗,已跌了三成以上,而網路盜版是最重要的禍源。
從網路下載音樂檔案僅供自己個人欣賞,未再作其他利用,如果僅是少量,也許還有合理使用的空間,但若是從此不再進入唱片行購買音樂CD,恐怕很難說是合理使用,如果再進行網路音樂檔案分享(peer-to–peer),更確定已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偏偏許多網路使用者,尤其是占唱片銷售市場主要對象的大學生,在「沒錢、有閒、有技術」的情形下,正是侵權者的主要角色。
校園侵權,學校很難置身事外。先不談在法律上,學校是否應對於學生利用校園設備侵害著作權負擔責任,也不談學生非法使用著作會不會造成校園網路塞車,或病毒入侵或成為病毒跳板,從教育理念上言,學校有責任教育、保護學生,而學生明知未經授權而濫用學校網路設備侵害著作權,學校若未作積極處理,也不是教育者應有的立場。這不祇是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而是當學校明知學生違法而不加以糾正,尤其學生明知違法而學校坐視不管,會讓學生、社會對於學校的功能與角色產生質疑,若等到學生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被控訴或判刑,等於宣告學校沒有盡到教育及保護學生的責任,這對於被認為是培養社會精英的高等教育機構,更是不堪。
學校不是一個要讓學生如顧客般在各方面滿意的商場,尤其在禁止學生利用學校設備侵害著作權這件事情上,應有積極作為,才能盡到教育、保護學生的責任,不致使校譽受損,也才能獲得學生、社會的敬重,從這角度而言,有效管理校園網路合法使用,就不僅限於保護著作人權益的意義了。
學校如何處理學生利用校園網路進行非法音樂檔案下載或分享?
首先,任何非法使用者都應被要求向學生事務處或資訊中心報到,要有專人明確地告知這些學生已違反著作權法,並監督其刪除交換軟體與非法檔案。
其次,對於再犯者,將禁止其使用學術網路,若再三犯,則完全停止其個人之學校網路使用權限,包括學生電子郵件帳戶、校園遠距服務(註冊、選課、請假、成績查閱、BBS等)。
網路的功能是在提供方便、合法的資訊活動,學校有權也有責驅除非法網路活動。在West Wild World時代,警長可以對兇狠的流氓繳械,同理,在World Wide Web時代,學校當然也可以限制及剝奪非法使用校園網路之學生不得再享受校園網路的方便性。在校園中,校規要比法律對學生更具拘束力,效果強而殺傷力弱得許多,對於違法侵害著作權的學生而言,這樣的限制與不便有其正當性與適當性,學生將無言以對,學校的教育與保護功能也才能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