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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教學與遠距教學播映影片之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92.12.1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學校老師於學校課堂上課時,常會播映影片,這種在著作權法上的「公開上映」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引起老師關心,怕不小心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關於教師於課堂教學時,可否對於影片進行合理使用,依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電子郵件921118b號函示,應依個別具體的利用行為作判斷,如果在課堂上的放映行為會發生市場替代效果時,例如放一片DVD電影,學生就不須要去看電影,去租、去買錄影帶、光碟等,已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才可以。反之,如果只是放映其中片段,來達到教學目的,該局認為,應該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須得到授權。
至於將影片放在網路上作E-Learning遠距教學時,情形是否相同呢?這種透過網路播放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行為,智慧局認為,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影響深遠,比課堂上利用範圍廣,對著作權所造成的衝擊較大,因此建議應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瞭解,老師的課堂教學與遠距教學中,可不可以播映影片,「會不會發生市場替代效果」,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以下幾個課堂上常見情形,可以作為參考:
一、在教室播出「威鯨闖天關」五分鐘,向小朋友介紹「虎鯨Keiko」的長像,是合理使用;
二、在教室播出「小丸子」與「哆啦A夢」各三分鐘,向學生介紹卡通漫畫不同的手筆,是合理使用;
三、以上一或二的行為,透過將影片放在網路上作E-Learning遠距教學時,如果有鎖碼技術,限制祇有註冊的該班同學才能進入網站觀看學習,是合理使用;若沒有鎖碼任何人都可以觀看,不是合理使用;
四、在教室或網路遠距教學(不論有無鎖碼限制上網者)時,播出「威鯨闖天關」全集,不是合理使用;
五、在教室或網路遠距教學(不論有無鎖碼限制上網者)時,播出DISCOVERY某一單元集時,不是合理使用;
六、自習時間或月考結束,播出電影片或卡通供小朋友欣賞,不是合理使用;
七、大學老師在課堂上播出「孽子」全集,再於課堂上作同性戀議題討論,不是合理使用;
八、學校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透過播放系統,讓許多班級收看影集,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不必經授權,但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付費,每三分鐘新臺幣三十元,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教師們也許會認為以上不是合理使用的利用如果都要經過授權,過於繁瑣而不便,尤其是為教學或於學校中之非營利使用,應該不用經授權。然而,若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的立場來看,大量的利用他人的影片,也造成市場替代效果,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產生極大損害,很難說是合理使用,而可以不必經授權或付費。
其實,教師或學校不是不願以取得授權或付費的方式,在教室內利用他人的影片,而是找不到授權的管道。對於著作財產權人而言,如何建立方便的授權管道,以獲取更多經濟回報,是最重要考量。教師團體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可以與影片發行商協調,讓影片發行商在每一集影片上註明收費標準,以及付費帳號,由須要放映的學校或教師,自行主動依觀賞學生人數將金額撥入帳戶,不必再聯繫洽談授權與付費細節,對雙方均稱便利。
或許有人會問,怎知學校或教師會不會誠實付費?首先,我們得相信學校或教師的誠實態度,其次,若真有未付費之情形,對學校或教師形象影響太大,而法律上並不是沒有救濟途逕,至少有管道費負而不付費,學校或教師的責任就會更重。


[附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電子郵件921118b號函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及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或置於網路伺服器上(包括internet及intranet),供人瀏覽、下載而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二、有關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條亦設有概括條文,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
三、所詢可否將購買的影音商品用於課堂上教學舉例,仍視具體的利用行為究竟為何,始能判斷。但是如果在課堂上的放映行為會發生市場替代效果時(例如放一片DVD電影,學生就不須要去看電影,去租、去買錄影帶、光碟等),此時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反之,如果只是放映其中片段,來達到教學目的,本局認為,似尚在合理使用範圍,不須得到授權。
四、至於有關將購來的影音商品用在學校教學網頁,供修習該門課程學生進入瀏覽的問題,基本上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影響深遠,其合理使用空間相對較為有限,與上述課堂上之合理範圍內利用,對著作所造成的衝擊,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要使用別人的影音光碟內容做為E-Learing的教材內容,本局建議,原則上應得到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五、又上開意見僅供參考,因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人之利用(含引用)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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