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設計與著作權之保護
作者:章忠信
93.07.3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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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舞台設計之使用或設計道具布景之轉讓使用,是否要經設計者同意?設計者要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主辦單位要如何對於舞台設計作最有利之運用?這些議題是很多舞台工作者所沒有想過的問題。最近,國內某知名劇團與舞台設計公司間,就舞台設計之使用或設計道具布景之轉讓使用,發生爭議,特別作一些分析,供相關工作者關注與思考。
知名的大鳥劇團每年都推出特定大戲,於海內外演出一整年。該劇團前年底委託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為其去年的度大戲「誰的襪子在樹上」,進行舞台設計,並完成整個舞台布景、道具製作,大鳥劇團僅支付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新台幣二百萬元,雙方未作其他約定。
大鳥劇團結束去年公演後,因為不景氣,票房不佳,決定縮減預算,改變作法,將去年布景、道具稍微修改後,作為今年年度大戲「奇幻森林」的舞台布景、道具使用,並準備於年底結束年度大戲後,再將這些舞台布景、道具,轉賣給其他劇團使用,多少回收一些投資。
不過,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提出反對,認為大鳥劇團修改去年布景、道具作為今年年度大戲使用,以及轉賣舞台布景、道具的行為,侵害其智慧創作,並主張若其他劇團未經其同意,利用其舞台設計,也會侵害其智慧創作。
大鳥劇團認為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已領過新台幣二百萬元,還要再主張智慧財產權,非常不合理。
這個案子所牽涉的,是舞台設計的智慧財產權。舞台設計是智慧創作,但能不能享有智慧財產權,得視其成果是否合乎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舞台設計圖,可以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的「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過,「圖形著作」保護的是「圖形」的「表達」,不包括「圖形」「表達」所傳達的「概念」與依圖實作的成品。依舞台設計圖之「圖形著作」,實際所完成的舞台布景、道具,是「圖形著作」的實作成品,不在「圖形著作」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正如同依機械設計圖形所完成的機械成品,也不在「圖形著作」的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一樣。從另一方面言,若是舞台設計成品中,有其他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表現,例如對聯、詩、畫、書法、雕塑等,都可以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因為被融入整體舞台,而喪失其著作權保護。所以說,舞台設計是智慧創作,但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仍不能主張著作權。
不管是舞台設計圖之「圖形著作」,或是獨立的對聯、詩、畫、書法、雕塑等,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依據大鳥劇團與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間的合作情形,應是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定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既然雙方沒有作特別約定,依法規定,其著作人為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由該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出錢委製的大鳥劇團,僅得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出資人的地位利用該等著作,但沒有其他權利。
依舞台設計圖實際所完成的舞台布景、道具,既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大鳥劇團修改去年布景、道具作為今年年度大戲使用的行為,並不會侵害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的著作權,即使是可以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聯、詩、畫、書法、雕塑等,大鳥劇團僅是單純轉作其他年度大戲之使用,並沒有重新複製,也談不上侵害著作權,正如同到街上買一尊雕像作為舞台布置一樣,都僅是物的利用行為而已,不涉及著作權行為。
關於大鳥劇團轉賣舞台布景、道具以回收投資的行為,就如同賣二手書一樣,縱使轉賣的內容包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聯、詩、畫、書法、雕塑等,他們既沒有重新製作一個完全相同的複製品,應該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至於買受這些舞台布景、道具的劇團,他們僅是單純的利用別人所作的,已經是舊的舞台布景、道具,沒有任何複製行為,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可能認為,大鳥劇團修改舊舞台布景、道具,另作其他大戲使用,以及轉賣舞台布景、道具,讓其他劇團使用的行為,會減少他們的工作機會,影響他們的權利,這問題似乎只能透過契約的方式解決,雙方約定大鳥劇團的舞台布景、道具等,從設計到製作成最後實作成品,都要由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承製,而且每一次舞台設計及成品,只能由大鳥劇團使用在特定戲目中,不可以移作他用,更不可以轉賣,否則構成違約。當然,這僅是契約自由原則下的約定,與著作權未必有關聯,而其既僅是契約,就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若大鳥劇團違約轉賣給其他劇團使用,夢世界舞台設計公司只能對大鳥劇團主張違約的損害賠償,不能對其他劇團主張權利。至於大鳥劇團是否要同意這項約定,就要視他們所支付的是多少錢,買到的是多少東西了,這是市場機制的問題,由市場供需原則定之。
總之,舞台設計的圖可以屬於「圖形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舞台設計圖實際所完成的舞台布景、道具,原則上不在「圖形著作」著作權法保護範圍內,設計公司希望受到保護,只能透過契約限制劇團使用,但這項契約的效果僅及於雙方當事人,不及於其他人,而且強烈受到市場機制的影響。但這樣的約定,至少是讓雙方清楚地瞭解權利義務,協商共識在前,避免事後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