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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要註冊嗎?

作者:章忠信
106.08.15.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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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並未強制商標必須取得商標權才能使用,所以,設計好一個標識,就可以使用,不必先申請商標。

不過,標識必須申請商標權註冊獲准,才能享有專用權,禁止他人使用。相對地,若一個標識與他人已取得商標權的標識相同或近似,會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就不能使用。因此,商標法對於商標權,是採註冊主義。就一個標識,先申請註冊而獲准的人,取得商標權,沒有註冊或後申請註冊的人,不能取得商標權。設計好的標識,若與他人已取得商標權的標識相同或近似,就不能使用,否則會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

基於這些原因,一般有商標權概念的經營者,在設計好一個標識後,通常會先申請商標權註冊,一方面是希望自己能有專用的權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為商標,另方面是要讓商標專責機關透過審查,確認這標識沒有與他人已取得商標權的標識相同或近似,也沒有其他不准取得商標權的事由。在確認標識獲准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後,就這一個標識進行廣告宣傳等投資,在相關消費者心目中,建立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成為優良品牌。

假設一個標識沒有申請商標權註冊獲准就開始使用,而它也沒有與他人已取得商標權的標識相同或近似,既沒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該就沒事。

但是,他人可不可以用相同的標識,申請商標權註冊,取得商標權呢?如果可以,而且真的獲准商標權註冊,取得商標權,那麼先使用該標識的人怎麼辦?

商標法雖然採註冊主義,先註冊先取得商標權,沒有註冊不能取得商標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但商標法也重視產業公平合理競爭。如果有人純屬巧合,拿一個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經使用但未註冊取得商標權的標識,去申請商標註冊,基於先註冊先取得商標權之原則,提出商標註冊的人可以取得商標權,而先前已經善意使用之人,可以依據商標法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繼續於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識為商標,商標權人不得禁止善意先使用者不准再使用,但可以要求先使用者在同一商標上,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讓相關消費者得以區隔是來自不同之商品或服務。

相對地,假設有人基於惡意,例如,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道使用人使用的標識未註冊取得商標權,竟然故意仿冒而拿一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去申請商標註冊,這種惡意的搶註行為,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以依據商標法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不准其商標註冊。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知道有這項惡意而准其商標註冊,還可以聲請評定而撤銷這項註冊。

商標法雖未強制商標必須取得商標權才能使用,但為了享有專用權,並避免與他人已取得商標權的標識相同或近似,設計好一個標識,應先申請商標註冊,再加以使用,才是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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