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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農業政策法規重大議題探討

作者:章忠信
107.07.0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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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107年7月5日出席農委會召開「智慧農業政策法規重大議題探討專家座談會」,依據自己出席重要會議之慣例,整理發言大要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智慧財產權制度主要目的不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是在進行利益分配。人類之智慧成果原本係公有共享,不受法律保護,惟科技發明之後,人類智慧成果得產生重大經濟利益,乃需要透過智慧財產權法制,就此重大經濟利益重新分配。基於「所有智慧成果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之侏儒」之思維,智慧財產權法制首須決定何者屬於巨人而不予保護,使其繼續處於公有共享之狀態,其次,對於劃歸創作發明者私人之智慧財產權,尚須進一步以強制授權及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之。因此,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所不保護者,其實是已經過仔細思考,期待繼續停留於公有共享狀態,供各方自由利用。這種屬於公有共享之部分,當然也可以隨時提出檢討,考慮是否進一步保護。這是我們今日面對智慧成果之議題,必須具備之基本認知。

二、關於資訊之提供與分享,得由法令規範,亦得透過商業機制運作。例如,過去我國立法要求領身分證應按捺指紋,被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為違憲,目的在保護人民之隱私權。如今,人民為求出境快速通關,自動地對政府交出指紋及視網膜;再例如,大陸微信支付,所有交易都無法遁逃,使用者有多少收入、消費狀況,紀錄清清楚楚,微信經營者比使用者自己還清楚使用者之經濟狀況;而本地人民使用臉書、GOOGLE或YouTube,在獲取經營者免費服務之時,一樣自動地交出所有隱私資訊。商業交易活動之下,法律有無規範,似乎並不成問題。

三、由前述發展事實可知,農民是否願意交付所有資訊或數據,不一定需要立法,商業交易可以運作良好,達到農事活動所有資訊或數據之蒐集。政府也可以透過各項機制,鼓勵農民提供資訊數據,例如,農民必須事先提供種植數據,未來才能納入政府補貼或保證收購數量,而政府亦得透過其他方式,稽核該項陳報數據有無虛假,逐步建立真實數據,例如空拍掃描測量、農藥、種子銷售量之交叉稽核。最重要的是這些資訊數據之歸屬與分享如何。

四、就智慧財產權而言,農業相關資訊之蒐集與分析方式,有可能以營業秘密或專利權保護,只要保密得宜,營業秘密優於專利權之保護;蒐集資料之電腦程式或分析報告,得以著作權保護;收集與分析成果之商品或服務來源,得以商標權保護;植物品種或種苗研發成果,得以品種權保護。不過,著作權法不保護方法,而以正當方式蒐集之資訊,例如空拍遙測蒐集資料,也不致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五、關於資訊數據之收集與使用,是不是都要由政府為之,亦屬可思考之問題。是否政府僅需處理重要、基本或私人所不願或無力處理者?其餘交由民間企業私人經營維護?或者政府只需訂出規則,不必親力親為,甚至與民爭利?關於資訊數據之收集、使用與揭露,各國立法思考不同。歐盟之GDPR強調個人隱私之保護,美國過去則係任由私人自由發展,臉書不當洩密之後,才思有所管制,中國大陸則係完全無此概念。我國究竟要採取哪一種策略,也有諸多考量,其間亦涉及國家利益之議題,例如,雖然我國近年推動政府資訊公開或大數據結合AI技術,但是否要將各種漁獲量對世界發布而引發不必要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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