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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的著作權與商標保護

作者:章忠信
109.03.1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蘋果圖,可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由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不必做任何申請、發行、標示,就自動享有著作權。至於這個「著作」,能不能享有商標權,則要依商標法規定。

商標法對於一個標識能不能享有商標權,立法上是在標識使用人與其他人之間左右擺盪的,依不同情況,反覆調整,達到商標法第一條所定「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不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考慮其他人的利益,要求申請人必須在45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中,指定使用類別,不准包山包海。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此項商標權的效力,使得下列行為,應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又因商標法採先申請註冊原則,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由先申請註冊者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前段乃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於是,只要不是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他人如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或以之申請註冊,商標權人應無權反對,而他人亦得獲准註冊。這就會得出「可以拿蘋果為商標去註冊並行銷電腦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之結論。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這就涉及商標法為了達到第一條所定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另外進行的巧妙設計。

商標法不只是要「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也要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當商標已成為「著名商標」,商標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使不是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仍「視為侵害商標權」。同時,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前段乃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使不是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仍「不得註冊」。

因此,對於一般的商標,在其取得商標權之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之外,他人得以同一或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並進一步使用,但在「著名商標」,例如蘋果,就不得「拿蘋果為商標去註冊並行銷電腦以外之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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