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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之商標爭議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7.06  最後更新  110.06.25..
ch7943wa@ms12.hinet.net 

「蘇打綠」與其前製作人林暐哲結束合作關係後,智慧財產權議題紛爭不斷,除了著作權爭議進入法院訴訟,商標權爭議也正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理中。

「蘇打綠」(Sodagreen)係由吳青峰等八人於90年所成立,92年與音樂製作人林暐哲簽約,成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旗下的藝人也獨立音樂方式經營。105年獲得金曲獎後,於106年休團3年。

109年「蘇打綠」將復出,但因「蘇打綠」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蘇打綠」一方面申請「魚丁糸」商標註冊,一方面進行「蘇打綠」之商標註冊爭議。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顯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於97年及102年分別將「蘇打綠」註冊商標獲准,指定使用於不同商品及服務類別。

「蘇打綠」樂團先於109年5月針對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蘇打綠」註冊商標提出廢止申請,同時以蘇打綠有限公司名義,向智慧局提出「蘇打綠」商標註冊申請,指定使用於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蘇打綠」註冊商標相同之商品及服務類別;蘇打綠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再向智慧局提出「魚丁糸」註冊商標之申請,指定使用於相同之商品及服務類別。

由以上雙方合分及蘇打綠有限公司之動作,事後觀察分析判斷可知:

一、「蘇打綠」樂團90年出道時,完全不知商標權之厲害,沒有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專用權。

二、製作人林暐哲理解商標權之重要,97年搶先完成商標註冊,取得「蘇打綠」之商標權,而他的註冊有取得「蘇打綠」之同意。

三、「蘇打綠」樂團欲擺脫製作人林暐哲,取回「蘇打綠」之商標權,在106年休團3年,目的在使林暐哲之「蘇打綠」商標,因為3年未行使,可以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將其申請廢止。

四、「蘇打綠」樂團在109年申請廢止林暐哲之「蘇打綠」商標註冊同時,為避免「蘇打綠」商標又被人搶先註冊,同時又自行申請「蘇打綠」之商標註冊。

五、由於「蘇打綠」樂團先前就已玩過一次遊戲,將其成員之藝名拆解,例如,「阿福」成為「可田」、「家凱」成為「豕豆」、「小威」成為「八女」、「阿龔」成為「金八」、「馨儀」成為「香我」、「青峰」成為「日出」,於是,「蘇打綠」樂團就先拆解為「魚丁糸」,並申請商標註冊,這一方面是為日後萬一無法取回「蘇打綠」商標,團名必須改為「魚丁糸」之預備註冊,另一方面也是避免萬一真的有人去搶註「魚丁糸」商標,自己日後使用不便。

先前藝人陳嘉行與momo台關於「焦糖哥哥」之商標爭議,「焦糖哥哥」不是陳嘉行之藝名,只是momo台節目之角色,故momo台所屬製作公司取得「焦糖哥哥」之商標註冊,陳嘉行無法以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之自己著名藝名為理由,透過評定程序撤銷momo台所屬製作公司之「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但得因momo台所屬製作公司在節目停掉之後,沒有繼續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時間超過三年,陳嘉行乃依商標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焦糖哥哥」之商標註冊,獲得成功。

「蘇打綠」之商標爭議更形複雜,因為林暐哲之「蘇打綠」商標註冊在97年,107年之10年商標保護期間屆滿,已申請過商標註冊延展一次,要到117年才會再次屆滿。該商標註冊早已超過得透過評定程序申請撤銷之法定不變期間,更何況能不能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15款中,找到撤銷林暐哲「蘇打綠」商標註冊之法律依據,難度頗高,所以,援引「焦糖哥哥」廢止商標註冊先例,可能較有勝算。

「蘇打綠」曾嘗試透過訴訟,主張與林暐哲的經紀合約既然已經終止,林暐哲應該將商標權還給「蘇打綠」,但法院不同意,因為法院認為,雙方經紀合約關係雖不存在,但「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是受讓「林暐哲音樂社」的「蘇打綠」,而「林暐哲音樂社」取得商標權是本於經紀合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經紀合約是否存續,都不影響「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已取得「蘇打綠」商標權。

另一個有趣的議題,「蘇打綠」能不能使用「蘇打綠」呢?「蘇打綠」原本就是「蘇打綠」,一路都是這樣用到雙方拆夥,但是不是「蘇打綠」同意林暐哲申請商標之後,就不能再用「蘇打綠」了嗎?恐怕未必。問題在於,「蘇打綠」即使可以主張自己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的善意先使用,也只能用在原先的商品或服務,不能再擴大類別,這會大大限制「蘇打綠」未來可能的發展。與其未來爭執商標之侵害,也許,「蘇打綠」改為「魚丁糸」,也是一個辦法。鐵粉根本不在乎是「蘇打綠」還是「魚丁糸」,只要是這一群人演出,都會買單。倒是每一次的「魚丁糸」,都會讓人想起林暐哲取得「蘇打綠」商標權這件事,「蘇打綠」如果不是「蘇打綠」,這對林暐哲而言,恐怕是得不償失。

不管「蘇打綠」樂團最後是不是真能廢止前經紀人林暐哲之「蘇打綠」商標註冊,或取回商標權。從本案例中,樂團或歌手應深刻學到教訓,商標權很重要,在出道時,就應先將樂團名稱或藝名申請商標註冊,將商標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該任製作人、經紀人或唱片公司取得,免得日後雙方結束合作關係,仍然受制於人,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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