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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應否增列維修免責條款之檢討

作者:章忠信
109.07.14.完成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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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商以設計專利保護其所行銷汽車之利益,沒有經過其授權,不得製造與其設計專利相同之零配件。

不過,如果汽車零配件使用耗損後,必須更換或維修,是不是只能買原廠的零配件來維修,或是只能到原廠授權並有原廠零配件之保養廠維修?可不可以由其他維修廠商使用副廠零配件維修?

這裡的副廠零配件,當然是指沒有經過設計專利權人授權製造之零配件,而通常汽車零配件之設計專利權人是外國知名車廠,副廠零配件則是由我國廠商所未經授權而製造者。

智慧財產權法制不是保護創作發明者之法制,而是利益均衡之法制,不但要考量本地創作發明者與利用人之利益均衡,也要考量我國人與外國人之利益均衡。

這項爭議涉及國家法律或司法如何看待外國原廠與我國副廠利益爭執之考量。也許,未來我國汽車製造商也有能力以設計專利保護汽車零配件,屆時,這就是單純的國內廠商間的利益均衡議題。在目前,則只能依據現實狀況,討論外國原廠與我國副廠之利益均衡議題。

汽車原廠既然以設計專利保護其零件,沒有經過其授權,其他人當然不得製造與其設計專利相同之零件,消費者汽車需要更新零件,只能使用原廠零件,應該沒有機會更換副廠零件。至於原廠拒絕授權副廠製造汽車零配件,造成市場壟斷而無競爭者,並不至於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只要專利權人於授權方面,並無「行使權利之不正當行為」,例如,藉由授權或不授權之操作,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若專利權人於授權方面並無不公平之操作,就只是單純地不授權,公平交易法並無介入之餘地。此亦係法制上於智慧財產權法與公平交易法相互均衡之巧妙設計。

若公平交易法對於智慧財產權人之壟斷排他權無從介入,而智慧財產權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確實造成公眾無從享用人類共同之智慧成果,智慧財產權法制本身仍有足以均衡之設計,亦即「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或「合理使用(fair use)」。

智慧財產權人在智慧財產權法中之權利,可以簡單區隔為對於其創作發明成果之「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基於私權及公益之均衡,智慧財產權法對於這兩項權利加以限制及弱化。為避免權利人強勢壟斷其創作發明成果,或為照顧經濟弱勢國家國民接觸其創作發明成果之利益,以「強制授權」,弱化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但仍尊重其「利益分配權」。再進一步地,為了非營利或資訊散布等公益目的,使得公眾得以在合理範圍內,自由利用他人創作發明成果,不必取得授權,不必支付使用報酬。這種「合理使用」之設計,是對於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之完全限制。

設計專利有所謂「維修免責條款」,接近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或商標法之「善意先使用」,不但不必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也無須支付使用報酬,專利權人且無反對之權利。

主張引進「維修免責條款」者,雖多以「消費者利益」及「維修市場自由競爭」為訴求,其實真正核心在於「副廠利益」。

設計專利權之效力是全面的,新車零配件必須授權才能製造,舊車更換之零配件,當然也須授權才能製造,而「維修免責條款」正是設計專利權之例外規定,將舊車更換之零配件,排除於原廠零配件設計專利權保護之範圍。

「維修免責條款」係指舊車更換之零配件製造,不在原廠零配件設計專利權保護之範圍,則專利權人就此部分將喪失專利權,不僅喪失「利用控制權」,連最重要之「利益分配權」亦被剝奪,完全忽略專利法保護產業利益之本旨,僅照顧到利用人之經濟利益,並不恰當。較適宜之作法,應該係以「強制授權」制度,取代合意授權,僅弱化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不得不同意「維修目的之製造或使用」,仍應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以尊重專利權人之「利益分配權」。

要不要引進「維修免責條款」,是立法政策議題,必須視本國到底是汽車製造大國,還是汽車消費大國而考量;也要考量是否要保護消費者及本國副廠之利益。然而,這基本上還是利益分配議題,對於他人享有設計專利商品之製造與行銷,不應免責,但不必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只須付費,才是公平。

在立法完成專利法之調整以前,智慧財產法院於德商戴姆勒(賓士汽車)公司控訴汽車燈零件廠帝寶公司侵害專利權一案,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判決帝寶公司侵害專利權。

現行專利法第87條及第120條僅允許對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進行強制授權,第142條關於設計專利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中,並未包括第87條之強制授權規定。即使係專利法第87條「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可強制授權,由於設計專利權人僅係欲依專利法獨佔專利商品市場,並無其他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仍難以公平交易法第9條(濫用市場地位)、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46條(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規定)及第29條(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對專利權人加以規範。

如此看來,除非於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之規定,否則,並無法以公平交易法強迫設計專利權人釋出授權,而即使欲於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規定,也必須具備強而有力之公共利益理由,單純以「消費者利益」及「維修市場自由競爭」為訴求,仍不足以作為促進「副廠利益」,卻限制原廠利益之理由。

109年4月間,本地副廠業者已遊說成功立法委員邱議瑩等27人,提出增訂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的「維修免責條款」(草案稱為「維修權益條款」),條文內容為「專利設計權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原有外觀之零件。」其所持理由係「設計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外觀。免除於設計專利權之侵害責任以外,以開放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之競爭,從而達到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之效果。」並透過各種研討會、新聞報導,營造其正當性。民主法治時代,利益團體以各種方式遊說立法,增取自己利益,無可厚非。但過程的透明化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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