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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先註冊沒有先贏?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7.18.
ch7943wa@ms12.hinet.net 

媒體報導,在台灣沒有商標註冊的貝克漢老婆維多利亞貝克漢,跨海異議,撤銷了台灣黃姓女子的VB及圖商標註冊,黃女深覺委屈,直播哭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偏心外人,欺負自己人。

這件商標爭議案件,必須依據商標法深入分析,才能理解原委。

根據智慧局的異議審定書,商標權人黃女106年7月1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VB及圖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商標分類第3類之化妝品,107年1月1日獲准註冊公告。

貝嫂於107年3月31日提出異議,主張黃女的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2款不准註冊之事由。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或「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除非經過同意,否則「不得註冊」。

貝嫂人在英國,每天這麼忙,怎會知道台灣有人以VB及圖申請商標註冊?這當然是台灣的商標事務所每天都在搜尋、監看智慧局的商標註冊公告資料庫,發現有可開發案源的機會,就會向商標權受影響的人通風報信,以爭取接受委託機會。

本案貝嫂在107年3月31日提出異議,剛好是商標註冊公告日107年1月1日起算的三個月異議法定期間的最後一天,算是滑壘提出。

貝嫂異議理由主張,她早在黃女申請VB及圖商標註冊前,就已經依自己姓名「Victoria Beckham」字母縮寫,先使用她的「VB」商標於化妝品等商品,並於2003年向歐盟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6年獲准,其行銷資訊迭經相關期刊、網路文章等媒體所報導,是全球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悉的著名商標。黃女與她經營同一或類似商品,兩個商標外文文字相同、讀音及觀念相仿,顯然有仿襲、搶註之惡意,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應該撤銷註冊。

黃女抗辯,她的「VB及圖」商標之外文「VB」,是擷取自自己開設經營公司名稱「Vivian Beauty」,再佐以加入公主圖樣為設計主軸一部之皇冠圖騰,藉此呼應其所營事業體重視女性、 以客為尊等理念,是她自己所獨創、發想的商標,且以外文「VB」作為商標一部或全部並取得商標註冊獲准者,國內外到處都有,貝嫂無權獨佔「VB」。

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異議人貝嫂的商標是不是著名商標,暫且不論,但貝嫂確實有先使用「VB」商標於口紅、化粧品等商品之事實,且具相當識別性,而雙方的商標都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且黃女身為競爭同業,對於相關商品之各種資訊應較一般人更為熟悉且關注,所以黃女後來才以高度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不能推說是巧合,顯有因同業經營關係而知道貝嫂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所以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適用,依法應撤銷其註冊。

商標法雖然採「屬地主義」及「註冊主義」,也就是在本地先註冊先取得商標權,沒有在本地註冊,就是不能取得本地的商標權,不管這個商標是不是在國外已經註冊取得國外商標權。不過,商標法不只是保護商標權,還要「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所以,一個在本地沒有註冊的商標,如果是「著名商標」,任何人也不能搶註;如果不是「著名商標」,但你因為和這個商標的使用人之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一樣也不能搶註。

本案,智慧局認為,貝嫂先使用「VB」,且在歐盟取得商標註冊,黃女和貝嫂都是賣化妝品等經營相同領域,應該知道貝嫂「VB」商標的存在,不管貝嫂「VB」商標是不是著名,黃女都不該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所以,就把黃女的VB及圖商標註冊撤銷了。

黃女雖然覺得很冤,不過,商標註冊被撤銷,直播哭訴無濟於事,趕快依法提起訴願,要求經濟部或行政法院撤銷智慧局的撤銷商標註冊處分,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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