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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侵害農委會臺灣豬證明標章權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12.29. 
ch7943wa@ms12.hinet.net

萊豬開放在即,政府各機關對於豬肉製品該如何清楚標示,政令分歧,能否把關國民健康,實在堪慮。

起初,農委會大張旗鼓,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依據商標法申請「臺灣豬證明標章」註冊,希望以「證明標章」制度,確保只有使用臺灣豬的豬肉製品,才能獲准張貼「臺灣豬證明標章」,並訂有「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作為申請及執行依據。不過,在「臺灣豬證明標章申請網」中,卻是「臺灣豬識別標章」與「臺灣豬證明標章」一詞含混使用,顯然農委會自己也還沒弄清楚「識別標章」與「證明標章」的不同區隔。

後來,衛福部也在該部及經濟部官網,提供「台灣豬標示」,讓民眾自由下載使用,不必事先申請審核。由於「台灣豬標示」在外觀上與農委會的「臺灣豬證明標章」都是圓形,視覺色系也都採綠底白字及黃色豬形,弄得商家與消費者一團迷糊。偏偏行政院先表示兩者不會有混淆狀況,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只好也跟著說,「只要是貼圓形的,都是國產豬」,不敢明說衛福部的「台灣豬標示」已經對農委會的「臺灣豬證明標章」產生混淆誤認的效果。作為商標法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沒有在內部協調時給予專業反對建議,還允許衛福部的「台灣豬標示」在經濟部官網供商家自由下載使用,更是匪夷所思。

農委會的「臺灣豬證明標章」,有商標法的依據,商家必須檢附相關證明,通過實質審驗合格才能取得使用授權,使用期間違規會被撤銷,三年到期後必須重新審驗。沒有獲准而任意使用,會被依商標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前端審核嚴謹,後端違法使用刑責嚴重,但農委會自始認知不足,後又坐視衛福部與經濟部聯手以近似標示造成公眾混淆誤認,侵害其證明標章權,似乎並沒有努力推動證明標章的決心。

至於亂貼衛福部「台灣豬標示」的責任如何,並不明確,即使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也僅是行政罰鍰,沒有刑責,效果有限,更何況有沒有能力廣泛查察,值得懷疑。衛福部到底是要保護豬肉製品商家?還是民眾食品安全?角色也是錯置。

萊豬進口已成定局,政府必須從源管理,才能保障民眾食品安全。農委會自己弄不清楚「臺灣豬證明標章」的重要意義,在行政院先聲奪人壓力下,坐視衛福部「台灣豬標示」的近似侵權,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卻又協助衛福部侵害農委會證明標章權,不知法務部對於侵害證明標章權的非告訴乃論犯罪,是否要指揮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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