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識智慧財產權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商標審查官不是天公北啊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0.06.30  110.11.14最後更新
ch7943wa@ms12.hinet.net

一、善意先使用  v. 惡意搶註

商標不准惡意搶註,但商標又有善意使用,既然前有不准惡意搶註的規定,後面為何又有善意使用的可能?這完全是因為,商標審查官不是天公北啊,不可能遍知天下事,大家要自己看著辦啊。

二、使用  v.  註冊

商標法沒規定,商標一定要先申請獲准,才能使用。所以,事業經營者很可能設計好一個標識,沒有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就先行使用,以後再看看經營情形,決定要不要去註冊,取得專用權。

這時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個是好人,一個是壞人。

好人不知道有人先使用,純粹是因為「英雄所見略同」,拿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去註冊,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壞人知道別人使用的標識,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於是偷偷拿去搶註,並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法知道商標審查官不是天公北啊,不可能知道誰是好人與壞人,也不可能知道誰先使用,誰後註冊,於是設計兩種規定,解決好人與壞人的爭議。

三、商標權效力所不及

針對好人與好人之間,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有善意先使用的規定,來均衡兩個好人的利益衝突問題。

後註冊的好人,依據商標法第2條,取得商標專用權;至於先使用的好人,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可以繼續使用,成為後註冊的好人的商標權效力所不及的範圍。

可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兩個人使用,消費者怎麼分得清楚誰是誰?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但書說,商標權人可以要求先使用的好人,在使用商標時,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這樣,消費者就能區別同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了。

由於商標法只是讓善意先使用的好人,在後註冊的好人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可以繼續使用,所以,善意先使用的好人,也不可以得寸進尺。因此,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但書說,善意先使用的好人,只能繼續使用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可以擴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又由於善意先使用只是可以拿來對抗商標權人,主張有善意先使用的事實,成為一種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抗辯權」,而不是一種對他人已註冊商標可以積極使用的「權利」,所以,不能再把這種「抗辯權」授權或讓與他人,讓他人可以對抗商標權人。

四、不准惡意搶註商標權

針對好人與壞人之間,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保護沒有註冊的好人,明白規定,不准壞人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問題是,壞人在申請註冊當時,商標審查官不是先使用者,也不是業內人士,不可能會知道有好人先使用,而有壞人惡意搶註,於是,就給他准了。這就要靠先使用的好人,事後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來撤銷壞人搶註的商標註冊案。

通常,都是取得註冊的壞人,去對先使用的好人,主張侵害商標權,要求不准使用,先使用的好人才知道自己先使用的商標被惡意搶註,於是回過頭來,以異議或評定程序,要求撤銷壞人惡意搶註的商標註冊案。

五、結論

經營事業,會設計一個標識,以展現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時,也藉以區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不同。

商標的設計,可能「英雄所見略同」,這時,先申請註冊的人,就能取得商標專用權,沒有申請註冊的先使用人,就不能享有商標專用權,只能在別人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尋求善意先使用的規定,繼續使用原商標,但必須與商標權人作區隔標示。

如果沒有申請註冊的善意先使用人,遇到有壞人惡意搶註成功,可能反而被指控侵害商標權。這時,只能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來撤銷惡意搶註的註冊案,才能解決問題。

商標審查官不是天公北啊,不可能遍知天下事,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只能讓先申請商標註冊的人,取得商標權。經營事業的人,設計一個標識來展現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到底要不要先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再使用?還是等到事業穩定再說?真的要好好想一下,哪一個比較划算。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