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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怪村之著作權與商標權爭議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7.28.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溪頭「妖怪村」遠近馳名,但其商標權之使用授權發生爭議,商標權人與新經營團隊談不攏,引發各界關切。

多年前,綽號「牛哥」之曾俊琳,為「明山別館」公司設計「妖怪村」商標,自100年起,分別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渡假旅遊服務等,並授權「明山別館」公司經營之「妖怪村」使用。

商標在開始設計時,價值有限,必須靠事業持續經營,建立品牌形象,才能讓商標產生知名度,增加價值。商標越用越值錢,但使用商標之人不是商標權人,當然就為日後繼續使用,埋下爭議火種。

2020年,明山別館公司改組,雙方就「妖怪村」商標權之使用,無法達成協議,終於造成商標權之紛爭。

單純之「妖怪村」三個字,只是名詞,不是著作,但若將「妖怪村」三個字經過設計,成為具有創作性之表達,就有可能以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並無須向何機關註冊登記。

至於商標權,若將美術著作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則自註冊之日起,得享有十年商標權。商標權期間屆滿,如有使用之事實,並申請延展,則可再享有十年之商標權,只要有繼續使用之事實,延展之次數無限。

總而言之,美術著作自著作完成就受保護,美術著作申請商標權獲准,可以享有商標權。無論如何,著作權與商標權歸於商標使用人,是長治久安,最安全的安排。若使用人不能取得商標權,而商標權人之標識又是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在商標越使用越具價值之後,必然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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