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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能搶註,怎麼還會有善意使用?

作者:章忠信
110.10.14.完成   111.03.06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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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該是好人,這是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意思是,自己的商標,應該自己設計,不要癡心妄想,拿別人的商標來使用,甚至註冊商標權。

可是,如果大家都是好人,只是「英雄所見略同」,又該如何?

商標法沒規定,一定要先註冊才能使用,就有可能只是有使用事實,但一直沒有去註冊,沒有公告週知,也沒有取得專用權。

既然是沒有人註冊的商標,其他人自然可以去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可是,商標法除了要保護已註冊的商標權人,也要保護相關消費者、維護產業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簡單說,就是大家要自己設計自己使用的標識,不要想要直接把別人使用的商標拿來註冊。

所以,商標法規定,他人已使用但沒有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他人不可以是壞人,跑來搶註,這有兩種情形:

一是沒有註冊的著名商標,大家都知道,你也應該知道。所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說,你這壞人,不能搶註。

一是沒有註冊的一般商標,雖然大家不知道,但你基於某些關係而知道,例如有交易關係、地緣關係、同行關係,卻為了仿襲之用,故意去註冊,這種是比前一種人更壞的行徑,所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說,不能搶註。

如果不是前述兩種情形,他不著名,我又不是壞人,他沒註冊,我又不知道他已經在使用,原來大家都是好人,只是「英雄所見略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這種好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就有可能獲准。這下,已經先使用但一直沒去註冊商標的好人怎麼辦,是不是就不能再使用了?商標法第36條1項第3款就規定,沒註冊的好人,在別的好人註冊之後,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先使用」,繼續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36條1項第3款所提到的「善意先使用」,是指使用者不知他人有在使用或已申請註冊該商標的情形下,開始使用,沒想到後來有人去註冊商標,取得專用權。由於大家都是好人,沒有壞人在其中,商標法就要處理兩個好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一個是去註冊的好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一個是先使用的好人可以繼續使用。

那消費者怎麼辦?怎麼分得清誰是誰?

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說:「在他人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以繼續使用,但註冊權得商標專用權的人,可以要求善意使用者進行區隔標識。

「善意先使用」的「善意」很重要,如果在別人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以前的使用者,其實早知道別人已更早使用該商標,或即將申請該商標的註冊,然後把該商標拿來使用,不是單純的「英雄所見略同」,不管這個商標的商標權人,是不是已更早使用該商標,或即將申請該商標註冊的別人,這個使用者實際上是拿別人的商標來使用,都不能主張「善意先使用」。

做一個好人,並不困難,商標法特別要求人人都該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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