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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未使用而被廢止,能重新註冊嗎?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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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商標是要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讓消費者有所辨識。商標註冊後,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人不可以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對其他想要使用該標示的人,限制很大。但如果註冊後卻不行使,影響其他人使用的機會,實在沒有道理。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乃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而從來不使用,或曾使用但繼續停止使用,時間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註冊因未使用而被廢止後,任何人仍得再申請註冊,但是否准予註冊,還是需要依申請時之情形及商標法之規定,才能決定,不必然獲准。商標註冊會被廢止,應該是有人關切,關切之人會有何後續動作,而重新申請時之各種主客觀事實有無改變,或商標法有無修正,都無法保證曾經獲准註冊之商標,必然重新再被獲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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