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的大陸商標失利解析
作者:章忠信
114.08.28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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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媒體報導,日本「無印良品」商標在大陸被搶註,導致無法在大陸使用「無印良品」販賣毛巾、床單、棉被套等被稱為「24類」的商品。
二、商標法規定
(一)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
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
註冊主義之下,商標要申請註冊獲准,才能取得專用權;而在屬地主義之下,要在本地主張商標權,應依本地商標法註冊獲准,如果沒有在本地依本地商標法註冊獲准,是不能以在其他國家註冊獲准的商標權,在本地主張商標權。
(二)商標註冊要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
企業經營商業活動,有一定的範圍,不至於包山包海。
同理,商標註冊申請時,也不能包山包海,必須在45類商品或服務中,指定自己要使用的類別。其他沒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別人就可以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指定使用而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
(三)著名商標之保護
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有特殊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完全是在保護著名商標,也考量到相關消費者的保護、產業公平競爭及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商標法也規定,當商標成為著名商標後,不管它有沒有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或是它沒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別人也不可以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申請商標註冊,並加以指定使用。因為,雖然是著名商標沒有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商標權人沒有專用權,但既然它是著名商標,大家都知道,後來的申請人應該也知道,為了避免相關消費者誤以為也是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為了維持產業公平競爭及使每一個企業經營者都應使用自己的商標作永續經營,使工商企業能正常發展,商標法就禁止這種把別人著名商標拿來註冊成自己的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行為。
三、本案事實及最後結果
1980年日本生活雜貨業者良品計畫公司成立,
1999年良品計畫公司於在大陸以「無印良品MUJI」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16、20、21、25、26、35、41類等商品及服務類別,但並沒有指定使用於毛巾、床單、棉被套等日常家用紡織品等第24類商品。
2001年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无印良品Natural Mill」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24類產品(第7494239號商標及第1561046號商標)(織品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製或塑料製簾)。
2005年「無印良品MUJI」正式進入大陸市場。
2015年北京棉田公司對日本良品計畫公司提出商標侵權訴訟,主張良品計畫公司於產銷之浴巾、毛毯等多項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等相似商標,侵害其商標權。
2017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北京棉田勝訴,良品計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上訴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171號及(2018)京民終172號判決中判決良品計畫公司敗訴,案件確定。
2019年日本良品計畫公司依據大陸商標法第44條規定,以「惡意搶註」為由,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對北京棉田公司之「无印良品」商標註冊案宣告無效而未獲認可,乃於2020年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一審、2023年二審及2025年6月三審,法院均以「先申請商標註冊,先取得商標權」之原則,使日本良品計畫公司一路敗訴確定。
此後,日本良品計畫公司於大陸可以使用「無印良品」商標於第24類以外之商品;至於第24類商品,則只能使用MUJI商標。
四、啟示
在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及屬地主義之下,企業經營者於市場布局時,需要思考自己有哪些商品或服務,會以哪幾個國家為主要市場。依據這項評估,決定要在哪幾個國家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哪幾類商品或服務中,漏失了這些選項的商標註冊準備,未來就將面臨行銷上使用商標的困境。
本案另一個癥結點是著名商標的議題。著名商標在大陸稱為馳名商標,商標一旦著名,就能阻擋他人搶註使用在自己沒有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不過,是不是著名商標,要依當地當時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依據,世界著名,但在當地不著名,後來著名,但申請註冊時不著名,都很難以著名商標為理由,主張他人的商標註冊是搶註。
很多著名商標在進入新市場以前或以後,想盡各種行銷方式,讓自己的商標快速地在該市場上被相關消費者關注,為的就是要吸引相關消費者的眼球,確定自己在相關消費者欣目當中是著作名商標的地位,進而獲取商標註冊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