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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如何致力強化文創產業智財權產值化之提升

作者:章忠信
本文係作者出席文化部101年09月03日「文創產業智財權產值化」諮詢會議之書面意見,特別公開與各方分享

101.09.03.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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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一條第一項明白規定,該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該項規定顯示幾個重點:

一、文化與創意可以發展成為一個特定產業或融合於既有產業。

二、社會環境應有文化與創意之內涵。

三、推動文化與創意之產業應充分運用科技方法,並具備創新研發精神。

四、人才培育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關鍵。

五、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最終應以國際化為目標。

文化創意產業乃是內含「文化與創意」之「產業」,亦即不僅是單純之「文化與創意」而已,而是將「文化與創意」轉化成商品或服務,得以被消費並足使參與該領域之人賴以為生。

文化創意產業更是「說故事」之產業,將產品與服務透過人文與地理故事之連結,大幅提升其文化與商業價值,吸引國內外消費者之青睞。雖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明確界定十五類「文化創意產業」,惟並不侷限於法定範圍,乃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之概括條款,亦即「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其實並無固定性,隨時可因產業之發展動態,擴增其領域。主管機關無須自我設限集中關注前述十五類既定產業,以免有限之政府資源被錯置,誤導或限制民間產業之無限發展趨勢。

基於前述原則,主管機關之工作重點不在扶持特定產業,而在於基礎架構之建立與人才培育,使各產業之發展得藉以更具「文化與創意」特質。具體作法可以包括如下重點:

一、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文化創意產業之推動,一方面須利用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另方面將產出新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實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核心。專利權與商標權之權利歸屬,於註冊主義制度下,依主管機關之註冊資料,清楚明確。著作權於創作保護主義之下,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無任何官方資料可資初步確認權利歸屬狀態,不利後續利用,宜接續99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三條恢復著作權設質登記規定,全面恢復87年廢止之著作權登記制度。

二、健全集體管理及經紀制度。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過程必須大量利用智慧財產權,其所需授權專業與行政成本,非個別利用人或權利人所能承擔,亟須透過「集體管理團體(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制度解決。「集體管理團體」乃中介組織,協調權利人與利用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對於智慧成果之利用,惟權利人更需專業之經紀制度,協助管理及保障其權利。此二者皆為現階段國內之弱項,政府應積極協助建立並輔導其健全運作。

三、加強文化部所屬館所資源之推廣。文化部所屬館所典藏資源數位化工作已獲相當成果,下一階段重點工作應可結合「文化與創意」,落實於「產業」之加值利用。此項工作一方面足為民間產業表率,另方面可將其實際操作之經驗,供作文化部擬訂協助產業發展方向與策略之參考。

四、獎勵典範及發掘潛力。文化部資源相對有限,為公權力與公信力之效用尤勝於實質金錢挹注。建議選定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已有具體規模成效之特定企業,給予非金錢之典範獎勵,同時發掘具產業發展潛力之文化創意企劃案,頒發獎金與獎座,予以形式及實質鼓勵。

五、強化人才培育計畫。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係以人才為本,政府應致力於創新、研發、國際行銷及訴訟人才之培育,此項計畫不必由政府自行開設培育課程,而係要促使學校與產業結合,引進國內外業界師資、規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實用、必要課程。

綜言之,政府資源有限,體制運作上較民間產業受到諸多限制,應避免自行進行產業投資或平台建制,而係以提供典範及鼓勵民間或既有資源投入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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