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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採訪稿的著作權問題(89.03.05.)

作者:章忠信
新聞記者採訪稿的著作權問題

(章忠信 89.03.05. 最近更新日期 90.08.22. )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近日有媒體朋友問及記者對特定人物之採訪,其採訪稿的著作權歸屬如何?是否會因其採訪稿以敘述方式或問答方式而有不同?試簡單說明如下。

記者採訪特定人物之採訪稿,涉及不同著作及著作權之不同歸屬可能。

被採訪者之語文著作

首先,被採訪者之言談是語文著作,原則上,在其表達完成就享有著作權,被採訪者就其言談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及同一性保持權(§17),所以,採訪者就其言談之語文著作是否公開、是否標示受訪者之姓名或內容是否正確,均享有權利。至於其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則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出租權(§29)及輸入權(§87)。

被採訪者接受記者的採訪,當其就採訪稿過目並同意刊出後,則可以認為就其自己著作部分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方面已同意記者利用。

採訪稿之著作權

述及採訪稿之著作權應先探討採訪稿之表達方式,採訪稿究以敘述方式或問答方式表現,其著作權會有不同。以敘述方式表達的採訪稿,是記者個人的獨立著作,祇是其中利用了被採訪者的語文著作。其中的道理在於,同一採訪內容,由不同的記者作敘述方式的表達,必然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中的創作智慧顯然不同,因此應各自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至於以問答方式表現之採訪稿,應是被採訪者與記者二人基於共同完成該採訪稿的共識,一同合作完成該不可分離的共同著作。

不問該採訪稿究以敘述方式或問答方式表現,記者固為著作人,享有該採訪稿之著作人格權,但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則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認定。如記者與報社或雜誌社無特別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係歸報社或雜誌社所有。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形,報社或雜誌社與外聘專業人士約定,由該專業人士與受訪者進行專訪後完成專案著作,此時則會涉及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適用,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該外聘專業人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報社或雜誌社則得利用該著作。若報社或雜誌社希望取得該專訪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最好與該專業人士與受訪者作特別約定,以避免日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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