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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教我們的商標取得策略

作者:章忠信
103.04.1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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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於2012年7月2日就iPad商標案達成和解,蘋果公司支付深圳唯冠公司6,000萬美元,深圳唯冠公司同意將iPad商標讓與蘋果公司。

這項爭議起源於蘋果在2010年1月推出平板電腦,希望使用iPad做為這項商品的商標,但早在2000年,設在台灣的唯冠集團已於歐洲與世界其他地區註冊取得iPad商標權。蘋果若堅持希望以iPad行銷平板電腦,必須想辦法從唯冠集團買得iPad商標權。

蘋果公司以「apple」做為公司的商標,但對於公司所推出的每一項特定商品,還希望賦予特別的商標,以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特殊形象,有利行銷。這在產業間屢見不鮮,例如,sony公司將隨身聽賦予walkman商標,而不是用sony來行銷隨身聽這項特殊產品;Microsoft使用window這項商標來行銷作業系統軟體,而不是使用Microsoft本身這個商標。

蘋果公司在過去已經使用iPod來行銷數位隨身聽,用iPhone來行銷手機,自然會進一步希望使用另一個i-xxx來行銷平板電腦。平板電腦像一塊板子(Pad),所以iPad應該是最好的商標。但是,一個產業到底應該先開發出商品,再來申請商標權,還是先申請商標權,再使用於新開發的商品,各有不同策略思考。

當大家都在預測,蘋果在數位隨身聽(iPod)及手機(iPhone)之後,還會推出甚麼特殊商品時,蘋果的新產品到底是甚麼,就成為蘋果很重要的營業秘密。如果蘋果先去申請iPad商標,就會洩漏重大商機,不利競爭。所以,當大家i來i去時,蘋果甚麼都不能做。

平板電腦早在2000年就已經出現,但因為軟體技術尚未成熟普及,發展得並不好,蘋果挾其軟硬體技術的優勢,終於在2010年初推出它的平板電腦,並以優越的行銷手法引發風潮。

設在台灣的唯冠集團在2000年於歐洲與世界其他地區註冊取得iPad商標權,並不是搶註蘋果可能會使用的商標,而是真的在1998年已經使用iPad這商標於所銷售的all-in-one電腦上,對唯冠集團而言,iPad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 的縮寫,很自然地使用於它所推出的這項商品,雖然這項商品賣得並不好,造成唯冠集團的財務危機,但唯冠集團有使用iPad這商標,卻是不爭的事實。

當蘋果確認將在2010年1月推出平板電腦時,它必須處理iPad這個商標權的取得。即使到了這時點,蘋果還是鴉子划水,沒有大張旗鼓地收購iPad這個商標權,而是在2009年12月透過旗下英國子公司IP Application支付3.5萬英鎊(5.5萬美元)向唯冠集團台灣子公司唯冠國際(Proview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購買iPad全球商標權。由於此項收購談判過程中,深圳唯冠員工亦參與其中,蘋果裡所當然認為轉讓協議亦包括中國大陸商標權。然而,協議合約係由IP Application與台灣唯冠國際簽署,而商標法採屬地主義,深圳唯冠既非IP Application與台灣唯冠國際簽署之協議之當事人,深圳唯冠又係中國大陸之iPad商標權人,且未將該商標讓與登記給蘋果,蘋果自然無法在中國大陸使用iPad商標。

當蘋果的iPad平板電腦要輸入中國大陸,受到深圳唯冠以中國大陸之iPad商標權人地位成功地阻撓,深圳唯冠還曾打算趁勝追擊,在美國加州對蘋果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但被加州法院駁回,認為蘋果在美國的iPad商標權人沒有問題。雙方在中國大陸的爭執,最後以和解收場,由於深圳唯冠公司經營不善,有財務壓力,接受蘋果6,000萬美元和解金,將iPad商標讓與蘋果公司,讓當蘋果的iPad平板電腦順利輸入中國大陸。

對於特定商品賦予特別商標是一種加深消費者對特定商品印象的行銷模式,但到底應該先開發出商品,再來申請商標權,還是先申請商標權,再使用於新開發的商品,要視實際狀況而定,沒有絕對的做法。有時,為了保護產品推出前之營業秘密,無法預為申請商標,最後可能必須支付一筆費用買回適當的商標權,如果這筆費用比起提早洩漏推出特定商品時機更具效益,該花的還是得花。不過,商標法採屬地主義,一定要在當地取得商標登記,才能穩當地行使商標權。購買他人商標權,錢有沒有花對地方,商標讓與契約有沒有找到對的人簽署,是很關鍵的議題,否則,事後還要花更多的錢來收拾善後,代價實在很昂貴,這是蘋果iPad教我們的商標取得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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