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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序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99.08.25.

我國著作權法制規範近年來變動頻繁,自民國90年以來,竟已有10次之更張。其中,著作權法修正8次,與著作利用授權機制之運作關係密切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於99年2月大幅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而99年2月新制定公布,8月底施行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第23條及第24條增訂與著作權有關之條文。

這些頻繁的修正動態,讓從事著作權法教學研究之學者教授與實務工作者,面臨最大的挑戰,就是找不到與時俱進、同步更新的著作權法教科書或參考書。87年成立以來的「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正好可以解決這些問題。每一次的修法或制定新法,從草案階段就開始在網站上進行紀錄、追蹤與分析評論,希望引起關切及參與,讓各方的聲音都能被考量,不致只偏向積極遊說立法之一方,也讓立法過程中之所有提案與發言者,留下紀錄,向歷史負責。法案通過後,一方面撰擬新法簡析與評論,在法學期刊與網站之「著作權法相關論文」專欄同步發表,另方面也在網站「著作權法相關法律逐條釋義」專欄進行逐條解說,並編附著作權專責機關相關函釋與司法判決,以提供各界瞭解每一個條文之立法原由與實務適用情形。

我國著作權法制於99年2月有幾項重大修、制定,一併簡述如下:

一、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款至第4款,將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及廣告利用著作之侵權行為除罪化。前者使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或於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而利用著作者,免除刑事責任;後者使廣告播送人就廣告合法使用著作後之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免除刑事責任。這項修正純是為避免少數著作權人不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納入合法授權收費機制,反以刑事訴訟求取不合理之使用報酬,造成利用人之不便與困擾。

二、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有關學習障礙學生之合理使用條款,以保障學習障礙學生之學習權利。

三、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正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將使用報酬率由事前審議修正改採協議陳報制,必要時得申請審議;允許不同類別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跨類共組單一之集體管理團體;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指定統一窗口及開放會員平行授權,期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運作更加順暢,有利著作利用。

四、新制定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第23條及第24條增訂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及申請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利用機制,以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前述關於著作權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修正及制定,是本次三版之修正重點。將新制定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及第24條之逐條釋義納入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係因為此二條文原本就屬著作權議題,應於著作權法中規範,不該列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致誤導民眾於著作權法中錯失該二條文規定。目前著作權專責機關已決定未來將該二條文移列回歸著作權法,故先予收編本書第3版。至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逐條釋義部分,將逐步於網站公開中文及日譯本,未來則視情形於適當時機發行中文版及日文版紙本。

網站的好處是即時更新,但紙本仍有必要因應一般人的閱讀習慣而發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中文網路版持續由我更新補充,中文紙本自96年3月第1版經98年8月第2版,來到99年9月的第3版,這都要感謝五南文化事業機構的書泉出版社同仁們的協助;日文網路版部分仍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博士,目前任職北京市天達律師事務所顧問之萩原有里女士同步翻譯,日文紙本於97年8月下旬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在東京初版發行後,目前尚未再版。

著作權與日常生活及工作有密切之關聯,一般人通常不會正視其重要性,必須等到權利被侵害或是侵害他人權利時,才會瞭解其嚴重性而尋求諮詢。「著作權筆記」希望在網路上與大家分享個人在著作權領域學習、工作與教學之心得。自98年起,在選修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著作權專題研究課程之同學協助下,開始逐年撰擬「著作權白皮書」,就當年度國際、兩岸著作權法制及實務動態,進行觀察、紀錄與評析,次年一月底前於網站發行。99年8月初至10月底,適逢於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擔任傅爾布萊特獎學金之訪問學者,深入瞭解美國大學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與因應,必須暫停著作權專題研究課程,惟仍將獨力完成「2010年著作權白皮書」,以為延續,特此立志。

章忠信
2010年8月於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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