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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重現,禁忌不再

作者:章忠信
93.08.15.完成 97.03.02.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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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中旬,台北市立美術館推出「幾何、抽象、詩情」特展,參展作品中,重現了李再鈐早年的「低限的無限」作品縮小版,喚起藝術界人士的許多回憶,紅星的禁忌,再度成為今日回顧當年荒謬思考的趣談,也是著作權界所關心的議題。

話說一九八○年代,李再鈐的「低限的無限」聳立在台北市立美術館寬闊的廣場中,這其實是鮮紅色的幾合型不同彎屈角度的雕塑,偏偏從經常作為接待外賓國宴的圓山大飯店角度看來,像極了中共的紅星,當然引起政治關注。這個命運多舛的鮮紅雕塑,先被改漆成銀色,後來雖然被回復原色,最後則甘脆被遷離北美館原址。目前,這一美麗而具特色的作品,已被設置於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2 號的土地銀行前的廣場上,繼續展現其風華。

每一件作品,都是創作者思想、感情與意境的具體呈現,在李再鈐的「低限的無限」幾合型雕塑,惟有鮮紅色與菱角的轉折,才足以表現其熱情與正直,沒有經過創作者的同意,任意將其漆成銀色,雖然「天上星星亮晶晶」,銀色的星星更接近寫實,但相較於原著的鮮紅色,顯然就死氣沉沉,創作原意盡失。從今日的社會觀點看當年的情勢發展,當然是一樁難以想像的荒謬,但事實就是如此,怎奈當時的政治時空下,藝術家又能如何?至於最後讓鮮紅雕塑自原址消失,就更無言以對了。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是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鮮紅色與菱角的轉折,是藝術家對於熱情與正直的表現,銀色也許是個不錯的顏色,但絕不是李再鈐能欣然接受的色彩,沒有著作人的同意,任意修改其顏色,當然會構成侵害其「禁止不當修改權」。除此之外,許多創作者還會與陳列場所簽訂契約,要求場所負責人不得任意移動其作品的設置,甚或移至其他場所。數年前,美國曾發生過二個案子,都是因為出資的業主任意修改或搬遷藝術作品,導致違反契約的賠償責任,一件是業主將原本委請藝術家為大廳所特別創作的藝術雕塑,未經與藝術家協商,逕自搬遷到建物內的某角落;另一件是業主任意修改建築外觀,將原本設置於建築外牆的藝術品拆除。這兩件案子最後都由業主對藝術家賠償結案。

紅星再現,時空已變,不會有人再把紅星當作禁忌,不過,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是必須尊重的,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不能任意修改創作。著作人若希望在著作權法之外,獲得更多的保護,也可以思考以契約規範更好的待遇,當然,契約的約定涉及供需市場地位的優劣。有名望的創作者比較容易爭取到較好的條件,若是初出道的小家,自然難以獲得優越的條件,但無論如何,創作者在著作權法中享有甚麼權利,可以作如何的契約約定,卻是不能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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