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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的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3.08.18.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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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新埔國中楊智淵的畫作,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徵選活動獲選,原本將列為九月二十一日發行的「國際和平」紀念郵票圖案之一,卻因畫作中出現中華民國國旗,在中共干預下,遭主辦單位更換成貝里斯男孩的作品,引起臺灣民眾的憤慨。最近傳出,總統府高層指示中華郵政公司,要替楊智淵得獎的「世界和平」畫作發行郵票,楊智淵的學校和家長雖然都表示樂於配合,但得獎畫作楊智淵只保有副本,而著作權歸屬還有待釐清。

一般的畫作,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自創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待作任何申請。楊智淵的畫作,也是如此,但因為楊智淵是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和平」紀念郵票圖案徵選活動,在著作權的歸屬上,就要視活動辦法如何規定。

參加畫作徵選活動,是法律上的一種契約行為。契約要成立,須有「要約」及「承諾」的意思合致。主辦單位的徵選活動規則,是屬於「要約」,參加徵選活動者的參加行為,則屬於「承諾」。在契約行為的「要約」及「承諾」互動中,任何合於徵選活動規則的參加者,主辦單位不能拒絕而不列入徵選,相對地,參加徵選活動者除非有新的提議,並獲主辦單位同意,否則其參加行為的「承諾」,要被認為與主辦單位的「要約」意思合致,而受徵選活動規則拘束。

對於參選或獲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及其利用條件,要視徵選規則之內容而定,包括雙方是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或是第三十七條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第三十六條的著作財產權轉讓。在本案中,較可能有以下幾個情形:

一、楊智淵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約定,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享有,則楊智淵不得再授權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郵政公司若要發行郵票,只能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權。

二、楊智淵是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財產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第三十七條約定,僅獲得授權可以發行郵票,其既然取消發行郵票的計畫,楊智淵當然可以再授權中華郵政公司發行郵票。不過,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獲得的是發行郵票的專屬授權,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獨家授權,其雖然取消發行郵票計畫,楊智淵仍不可以再授權中華郵政公司。這就是專屬授權的強力效果。

三、楊智淵是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財產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可以發行郵票,此一權利是非專屬的法定權利,其要不要發行郵票,都不影響楊智淵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授權中華郵政公司發行郵票的權利。

又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作為一個著作人,不問楊智淵是否仍享有著作財產權,任何人都不能將畫作中的中華民國國旗刪除,否則將侵害他的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的利用,主要涉及著作權的議題,與著作原件的物權無關,不過,本案得獎畫作楊智淵只保有副本,若依徵選規則,原畫作之物的所有權由主案單位取得,中華郵政公司要發行郵票,除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願意出借原畫作,否則在郵票製版時,可能會影響票面品質。

由以上分析也可以發現,郵票的利用也是會有著作權議題的。利用他人的創作,成為郵票的內容,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就創作內容進行增刪,或與其他創作組合,將涉及著作人格權,還要獲得著作人同意。

創作被作成郵票,並不會喪失其著作權,所以,對於郵票的利用,也要注意到創作者的權利。通常若是對於郵票的介紹,例如郵迷發行的集郵手冊,對於該郵票的介紹,因而重製到整個創作,也許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這項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其他的利用,例如售屋公司或資訊產品行銷DM,放大利用整張郵票,同時重製到整個創作,可能就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而須要獲得該創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本案涉及的是誰享有楊智淵畫作的物權、著作權,將來在實際作郵票製版時,能不能取得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取得原版畫作,都牽涉到徵選規則之內容,有待詳查與協商。若最後果真完成郵票發行,也要注意不可以任意刪改其畫作內容,要標明楊智淵是創作人,他人要利用郵票的時後,也要注意有無合理使用空間,或是要經過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才可以,這樣才不會發生權利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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