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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豔照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93.09.21.完成 97.08.20.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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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豔照於網上散發,再度引起網友的興趣。這些豔照,通常都是明星們早年初出道,為爭取曝光機會所拍攝的,如今人紅了,水漲船高,當年的豔照成為炙手可熱的搶手貨。明星們希望能阻止當年豔照的流通,若真不能禁止,至少也該有些經濟上的回報吧?

報載網路上有署名「朝偉」的人,公開求售一組澳州攝影師柯家弘於一九八八年所拍攝國際影后張曼玉的性感照。這個人宣稱持有這組照片底片,怕觸犯法律而不敢出版寫真集,只好賣底片賺錢,據說已有人喊價12,000港幣。

明星拍照,雖是照片的主角,通常對於照片是沒有著作權的。有時是經紀公司或雜誌以出資聘人方式,聘請攝影師為明星攝影,著作財產權則透過約定,由經紀公司或雜誌取得,明星並不能主張權利,甚至自己都還不能自由利用這些照片。初出道的明星,能有曝光的機會已是難得,怎可能還要討價還價。此外,明星在經紀契約限制下,也不可以任意私下獲邀攝影,一切要由經紀公司安排。已經大紅大紫的明星,條件就會較優越。縱使不能要求取得著作財產權,至少可以獲得一部分利益,或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照片。

明星雖有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所含括的肖像權,可以禁止他人任意利用她的照片。但單純在網路上散布明星豔照,未作其他不當使用,例如作為成人用品的宣傳廣告照片,則只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與公該傳輸權,明星很難主張肖像權被侵害,因為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當然也不能主張重製權與公該傳輸權。

相對於著作財產權與肖像權,底片的物權歸底片所有人所有。取得底片所有權的人,只能轉讓底片,不能出寫真集,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不過,有底片的人洗出照片,純供自己私下欣賞,未作公開散布,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明星豔照底片可以賣錢,其合法利用應僅限於轉售增值、保存價值與私下欣賞而已。

明星照相,權利義務要作妥善的安排,包括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照片是否僅限於一次的特定利用,未來可不可以作其他利用,在作其他利用時,明星可否也獲得相當利益,又明星自己可不可以利用等等。第三人的利用可以用肖像權來處理,但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較不易主張肖像權,只有不當的利用,才能以肖像權禁止之。

相較於龐大專業且多金的影音娛樂業,大多數明星是居於弱勢的地位,很難獲得有利的談判條件。然而,能不能爭取得到有利條件,與知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甚麼權利,是兩回事,至少隨時清楚地掌握知識,不會讓影音娛樂業牽著鼻子走,「後生可畏也,焉知來者之不如今」,他們自然也不敢小覷初出道的小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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