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勇於爭權,怯於負責」?
作者:章忠信
93.10.15.完成 93.11.0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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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委林芳玫在聯合報上一篇關於中選會主委調動秘書長蔡麗雪的讀者投書,大剌剌地以「中選會主委 勇於爭權 怯於負責」為標題,攪得行政院團隊一陣尷尬。行政院游院長直言此事「不妥當」,並認為文章的標題應該是報紙編輯加上去的,在林芳玫的投書裡並沒有「勇於爭權,怯於負責」這兩句話。
聯合報的立即反應,是將林芳玫的投書手稿與投書印行的版面,於同一張照片中展現,強調「人事權力與督導責任的平衡:勇於爭權,怯於負責的首長」是林芳玫親自撰寫的原文手稿標題。然而,聯合報在二○○四年十月八日所刊登的投書中,主標題卻是被聯合報的編輯改為「中選會主委 勇於爭權 怯於負責」,副標題為「人事權和督導責任須平衡 本案充滿程序瑕疵 私下理性溝通行不通 只有公開嗆聲」,這和林芳玫的原文手稿標題,文字顯然不同,重點也有差別。
「下標題」是報刊編輯很重要的工作,能否畫龍點睛,吸引讀者目光,功力立分高下。「中選會主委 勇於爭權 怯於負責」絕對是能引起閱讀注意的好標題,但修改讀者投書標題,轉移文章不同重點,就要注意著作權法所賦予作者「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的規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其中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寫完一篇文章,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或是決定以本名、筆名或不具名的方式發表。對於任意修改或增刪他的文章,以致造成他名譽受損的行為,著作人更有權利加以禁止。
報社編輯修改自己報社記者的標題,屬於編務主管權責的執行,有職務上的權責關係,尚不會有問題,但對於外稿標題與內容的修改或增刪,就必須審慎為之。由聯合報所公開的原文手稿觀之,「人事權力與督導責任的平衡」是林芳玫所親自決定的主標題,「勇於爭權,怯於負責的首長」則是副標題,則文章的重點應在強調,首長的領導與統御,須在人事權力與督導責任間,求其平衡,順帶評論某一首長「勇於爭權,怯於負責」,雖然內文是針對中選會主委,但標題間並沒有特別明示。聯合報在處理這篇讀者投書的重新下標題,可以說是完全掌握全文重點,並未失其精準,問題是,此一修改,將著作人的副標題改為主標題,並明白直指評論對象,還將內文所敘述的「本案充滿程序瑕疵 私下理性溝通行不通 只有公開嗆聲」提昇為副標題,攻擊性與殺傷力太強,恐與著作人原意不符,更可能造成著作人困擾。
對於小標題的增列,也要特別注意。當來文長篇巨論,讀者不易掌握重點,編輯自行增列小標題,確實可以發揮提綱契領的功能。不過,小標題有無失真或過於突顯爭議,也要審慎考量。有時著作人在文章中點到為止,沒有在標題中強調,其真意在讓看懂的讀者看懂,看不懂的讀者也不必太懂,編輯自行增列過於清楚的小標題,反而製造衝突,提昇對立,未必與著作人原意相符。聯合報在林芳玫的文章增列了四個小標題,分別是「有換人權利 更有告知義務」、「不合就調動 哪有這麼多缺」、「享換人快感 不知勞師動眾」及「消息早外洩 還不出面擔當」,這些小標題並沒有曲解文章內容,但都是將讀者的投書,當作自家記者撰寫的新聞稿來處理,以突顯爭議點,吸引閱讀,從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禁止不當修改權」觀之,其實並不妥適。
也許有人要說,徵稿說明既已言明報社對「來稿有刪修權,不願刪稿請註明」,報社的增刪或變更應無問題。然而,這項聲明在法律上僅屬單方面的「要約之引誘」,不是契約行為中的「要約」,對於著作人並無效力,在法律上報社並不會因此就取得刪修權,但是很多報社會誤認自己會因此享有修改權,作者也常因此誤認而未主張權利。
聯合報在第二天處理這件投書所引起各界迴響的後續報導,其手法是高明的。他一方面重複引用投書內容,繼續大作新聞,另方面則承認修改標題,並將林芳玫的投書手稿與投書印行的版面,於同一張照片中以重疊方式展現,既重申沒有修改得失真,化解了讀者心中的質疑,也消弭林芳玫對於編輯任意增刪標題可能產生的不滿。
附帶要說的是,假設讀者投書時未明列標題,編輯可否自行下標題呢?從報務編輯實務來看,一篇沒有標題的投書或文章,確實是奇怪的,編輯自行下標題,並不違反報社發行慣例,不應被認為是有害著作人的「禁止不當修改權」,但仍應作準確而平穩的標題,以免引起爭議,畢竟外稿投書與社內記者職務上的報導或文章,在權利義務的性質上不同,如果不及獲得作者同意,至少要客觀持平,才不會徒增紛擾。
由這次事件的發展可以瞭解,新聞紙為了在媒體市場取得領先地位,常要以突顯爭議,製造新聞性與賣點,這樣的行為有無違反新聞專業與倫理,固然見仁見智,對於自家記者的文章,作標題的修改或增列小標題,是不會有問題的,但對於外稿文章的處理,就不得不注意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以避免爭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