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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網與著作權人之戰再添一章

作者:章忠信
93.11.12.完成 97.08.20.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知名的網路音樂下載網站與音樂著作權團體,近日又為網路侵害音樂著作權的問題,另闢戰場,打得難分難解,好不熱鬧。

代表音樂著作權人利益的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 Taiwan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及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在2004年11月10日聯合舉行記者會,提出相關證據,指控飛行網Kuro,另行設立一家名為譜訊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進行音樂檔案(MP3)非法上傳及盜版CD販賣之非法行為,方便網友從Kuro網站下載非法盜版音樂,但飛行網強烈反駁這項指控。

根據IFPI、MUST 及 MPA 等音樂著作權保護團體所提出彰化地檢署起訴書調查認定,經營飛行網Kuro的「飛行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求充實其資料庫之內容以招來會員,先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在台中成立星紀科技有限公司,僱請王、陳姓人士等數人,連續將音樂唱片內之文字及圖片予以數位化,並將唱片內之歌曲轉換為MP3檔案後,再開放飛行網公司在大陸之登記公司「大呂黃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域名稱為kuro.com.cn)讀取後,輾轉提供飛行網公司KURO網站之會員重製、下載。九十二年四月間,星紀公司結束營業,五月再於彰化成立「譜訊科技有限公司」,繼續非法重製歌曲、歌詞及圖畫及散布所重製資料之業務,陳姓人士並利用其業務之便,非法將歌曲重製於空白光碟上,販賣予不特定之人。這些行為經唱片公司提出檢舉,由檢警單位取證後,提起公訴。

針對IFPI、MUST 及 MPA的指控,飛行網強調與事實完全不符,被起訴的是與該公司有業務來往的「譜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飛行網Kuro,認為IFPI等團體是想利用彰化的盜版案件,打擊飛行網,影響台北地院的判決。不過,從IFPI等團體所提出的彰化地檢署起訴書所載,飛行網Kuro的負責人陳壽騰,雖不在起訴範圍內,卻是被另外移送臺北地方法院,與審理中的著作權侵害案併案處理。

飛行網與唱片公司之間的訴訟,在台北地方法院有一件爭訟正在審理中;飛行網在立法院也提出增訂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的提案,希望引進補償金制度,強制利用音樂,這項有違國際著作權法制的提案,主管機關與學界都不看好,音樂著作權團體更是極力反對。雙方在訴訟與法院的攻防,你來我往,網友真正弄得清楚的,其實也不多。

從國外司法判決與實務發展而言,可以得到幾項結論。首先,提供網友可以用P2P方式作網路數位檔案交換的檔案分享軟體,是一項科技,撰寫這些軟體並不違法,散布這些軟體也不違法,因為科技是中性的,不能因為有人利用科技犯罪,就遏殺科技;其次,明知並有意利用檔案分享軟體,實際進行盜版交換的人,是構成侵害,藉此軟體讓網友自由交換盜版而獲利的,會有共犯或幫助犯的民刑事責任。前者如一般網友,後者如非法提供音樂下載的網站;音樂網站與著作權人都想從網路音樂下載的行銷通路賺錢,但著作權人不放心網路技術,認為無法確認著作被利用多少次,下載後能不能禁止再傳輸,而很多音樂網站則是先作了再說,侵權爭議就此發生。

法律已作原則規定,沒有經過授權而利用別人著作,就是侵害,會有民刑事責任。網友任意大量下載,沒有經過同意,沒有付費,不必再花錢買音樂,已經構成侵害。利用檔案分享軟體,提供或協助網友交換盜版、上傳、下載,甚至以此營利,當然也是侵害。正常合法的經營模式是,利用他人著作的人,要與著作權人洽商合理的授權分配利益方式,確保自己經營型態下,盜版不易發生,取得授權後再經營,實務上已有此種模式,如iTunes、iMusic、HiMusic、QBand、OKWAP等。若要企圖修法,強制著作權人一定要授權,是嚴重違背著作權法自由授權利用的原則,並不可行。著作權法制的補償金制度,是個人私下少量利用的合理使用中的補償,不能成為合意授權的替代,這是各方都應有的正確認知。

飛行網負責人在一審時被判有罪,經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2008年7月中旬以已於2006年以三點八億元與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達成民事和解,並致力于著作財產權保護行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刑度。

產業競爭分合,一切以市場利益作最重要考量。權利人要保護權利,企業經營要勇於開拓新市場,都是正常的經營思考,而權利人與企業與其花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不如思考如何建立互信互利的授權機制,才是多贏的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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