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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所有如何認定?

作者:章忠信
93.11.12.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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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各國都在進行「古騰堡計畫」,以西洋第一部印刷機發明人古騰堡之名,將年代久遠,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作成數位檔案,放在網路供民眾免費瀏覽、下載的同時,很容易發生的爭議是,公共所有要依那一國的法律認定?澳洲的「古騰堡計畫」,最近遇上了難題。

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是依據伯恩公約第七條的最低保護標準規定,保護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過了這段保護期間,著作就成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這是著作權法制平衡著作人私權與公眾接觸文化資產的良好機制。

然而,目前包括歐盟與美國等三十餘個世界重要國家,已經將著作權保護期間由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規定,修正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著作權法是國內法,不會適用到境外,在網路不發達的環境中,這問題還不嚴重,但數位網路科技發達的結果,「古騰堡計畫」下,所有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被作成數位檔案,放在網路供世界各地的民眾免費瀏覽、下載時,若在他國仍是屬於受保護的著作,就會會影響他國著作權人的權益。

美國著作權法在一九九八年作了延長修正,保護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但對於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的著作,則自發行起保護九十五年。美國作家Margaret Mitchell所完成的世界名著「飄(Gone with the Wind)」,完成於一九三六年,如果依澳洲著作權法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規定,應該在Margaret Mitchell一九四九年死亡後的五十年後,即一九九九年起,就已經是公共所有,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但是依美國著作權法,這本書要到二○三一年才是公共所有。澳洲的「古騰堡計畫」,將「飄」一書作成數位檔案,放在網路供民眾免費瀏覽、下載,引起美國著作權人Margaret Mitchell信託基金會的抗議,只好將其取下。之所以會如此,倒不是因為懼怕美國的三○一報復,而是因為二○○二年七月,美澳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澳洲同意修法延長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這是貿易協定的承諾,雖尚未完成修法,但在政府主導的「古騰堡計畫」,有義務儘量配合。比較有趣的是,縱使未來澳洲修法延長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飄」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也是到二○一九年就屆滿了。到了那時候,相同的爭議再發生,澳洲「古騰堡計畫」是否會再退讓,恐怕就不一定了。

美國近年來一直透過貿易談判,壓迫或遊說貿易對手國修正著作權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新加坡已同意修正,自二○○五年生效,台灣當然也在其強力遊說名單中,雖然我們目前仍以未違反國際公約最低保護標準,全力抵擋,但若從國際著作權法制延長保護期間的發展趨勢觀之,勢難持久抗拒,事實上也無須抗拒。只不過,在修法前,目前進行中的國家級「數位典藏計畫」中,若有使用到美國人或歐盟人的著作時,到底該如何解決呢?在修法後,必然也不會有如美國法自發行起保護九十五年的規定,則已經延長保護而仍屆滿的著作,如果放在網路上引起美國人抗議,我們會如何處理呢?也許時間會告訴我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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