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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出租業的新發展

作者:章忠信
93.11.17.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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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製一片DVD需要多少成本?不到十元。市面上賣原版DVD的,已經出現有三片一百元的價位。租一片DVD要多少錢?六十元。如果是這樣,誰還要租錄影帶?當然,如果加上網路或數位互動電視的廣泛設立,隨時可以透過互動式的網路與數位電視,以Movie on Demand的方式選擇自己喜歡看的影片,未來的DVD出租店再怎麼企業化、連鎖店地有效率經營,恐怕也是註定出局的份。

線上計費觀賞影片,應該是必然的趨勢,只是技術與收費方式尚不穩定,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摸索與運作。在此一空檔,DVD出租店也許還有生存的機會,而未了降低成本,「用過即丟」的DVD,會是一個契機。

如同二、三十年前的「虎膽妙算」影集,神秘的上級透過錄音帶交待任務,情報員聽完後五秒鐘內,錄音帶自動銷毀,近來在國外市場上也出現了一套名為「Noel」的「用過即丟」DVD,採用一種最新的製作技術。這種DVD出廠時以真空密封保存,訊號層是暗紅色,打開後可在一般DVD播放機器上播放,但由於其中含有一種特殊化學成分,在接觸空氣48小時之後,就會完全氧化,訊號層全部變黑,使得播放機的雷射光頭讀取不到任何影音訊號。這樣的DVD最適合出租店的經營,一是影片發行商不再發行可以長時間保存的DVD,就不會影響出租市場,二是「用過即丟」DVD可以不必還片,降低管理人工處理成本。三是「用過即丟」DVD不易長久保存,就可以降低盜版機會。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用過即丟」的DVD對於著作權人很有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好幾項著作財產權中,散布權與出租權是憑著DVD這種媒體在流通,但是散布權與出租權,卻又被國際著作權法制所承認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所限制。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正是「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的規定,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即已耗盡,不得再禁止所有人散布或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間之權益,因此,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如正版DVD)一旦經出售,其買受之所有權人即得自行出租該合法之著作重製物,蓋著作重製物未經出售或移轉所有權時,著作權人之權利應受保護,惟該重製物一旦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該著作物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應優先於著作權人受保護。應注意的是,必須確認以下三件事:一、該重製物為合法之著作重製物(即非盜版);二、著作財產權人確已將合法之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轉讓,而非僅是授權特定人出租(亦即如著作財產權人未轉讓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則占有該重製物之人非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僅能視其有無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決定可否出租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三、該合法著作重製物非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禁止平行輸入」之規定者(違反該規定者即非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所定之「合法著作重製物」,因此該重製物不得任意散布或出租)。

影片發行商為了規避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的耗盡原則,都主張所有市面上流通DVD的所有權都仍屬於其所有,他們從來不銷售DVD的所有權,而是透過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出租店出租。所以DVD出租店既然未取得DVD的所有權,應該不能販賣該DVD。若其賣出該DVD,而DVD上面標示有「此DVD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買受人當然明知其所有權仍歸錄影帶發行商,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而依第六十條加以出租,頂多僅能自行觀賞。連鎖店雖不是散布盜版,但未經授權而散布影片發行商享有所有權之正版DVD,仍會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情形,而其販賣沒有所有權的行為是無權處分,且買受人從DVD上面標示可以知道其狀況,不能以善意第三人主張取得DVD的所有權,自然也不能出租。這是影片發行商在法律上可作的安排。

「用過即丟」的DVD一旦普及,可以從技術面上,全然解決影片發行商對於著作權法所定的耗盡原則之困擾,對影視產業的行銷手法,必然發生前所未有的衝擊。不管是買還是租原版DVD,消費者就只有看兩天的權利,時間一到,自動銷毀,絕無倖免。在以DVD這種媒體流通所執行的散布權與出租權方面,發生了定於一的效果,出租業的市場不會被DVD買賣所影響,其榮景就可以再持續一陣子。

作為消費者而言,我們該關切的是,DVD業者排除困難,經營更有效率後,不知道DVD出租價格是否會下降,而「用過即丟」的DVD如果可以使用更容易分解的原料,例如玉米桿、木材廢料或甘蔗渣,也許對於環保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傷害。這些都須要科技研究、企業良心與社會責任感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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