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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徽與國徽,孰是孰非?

作者:章忠信
93.12.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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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口水橫飛,黨徽與國徽,政治人物有意無意顛倒是非,一般百姓依意識形態自行解讀,錯誤的觀念因此深植,有必要讓法律與政治分離,探個究竟,倒底黨徽能不能與國徽雷同,可不可以使用黨徽,或禁止使用黨徽。

民進黨一干人等宣稱國民黨黨徽與國徽雷同,違反國徽國旗法、商標法,且不得登記為團體標章,要求國民黨三個月內修改黨徽,否則泛綠過半就要修改國徽國旗法,並增訂罰則。國民黨認為黨徽是一百零九年前國民黨率先採用陸皓東的設計,依法受著作權保護,民進黨要國民黨限期改黨徽是侵害著作權行為。以兩黨在法律人才濟濟的,這些說法都是為了政治目的,故意誤導民眾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正確認識。

民進黨說,民進黨的黨徽已經依照商標法的規範,申請註冊團體標章,國民黨黨徽曾經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以當時的黨主席李登輝的名義,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服務標章,因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商標或標章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不得註冊,其申請案被駁回,所以不能繼續使用。其實,要使用商標或標章,並不須先獲准註冊,設計好了就可以使用。申請商標或標章註冊,是為了想要獨家使用,不讓別人用,或為避免與別人的商標或標章相同或近似,被訴侵害商標權,進而被禁用。如果可以確認一定不會與別人的商標或標章相同或近似,也不怕別人使用相同商標或標章,縱使沒有商標或標章註冊,仍可以任意使用。所以說,民進黨以國民黨黨徽沒有獲准標章註冊,就不准使用,是沒道理的。

國民黨的回應也不對。國民黨說黨徽與國徽都是國民黨的著作權,不准他們使用或限期改黨徽,是侵害著作權行為。可是,黨徽是一百零九年前,國民黨率先採用陸皓東的設計,一方面陸皓東好像沒有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國民黨,另一方面就算有,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也以經屆滿了,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怎麼國民黨對黨徽還有著作權?又縱使國民黨對黨徽還有著作權,民進黨只是要國民黨改黨徽,並不是把國民黨的黨徽拿來用,應該也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

執政的民進黨可不可以修改「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禁止國民黨使用國徽呢?這恐怕也有問題。因為是先有黨徽,後有國徽的,修法改了國徽的內容,還說得過去,若是修法禁止國民黨使用黨徽,這就是剝奪人民既有的權利,在憲法的基本自由權利保護上,是說不通的。

附帶一提的是,國徽國旗不能申請商標或標章註冊,那麼國徽國旗能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以公文作過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中華民國國徽」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制定,依上述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國民黨要主張國徽的著作權,應該也是沒有道理的。

要突顯國民黨「黨國不分」,是民進黨拋出黨徽與國徽爭議的目的,這是政治議題,讓政治人物去處理、因應與解讀,法律人與一般百姓,對於法律上的孰是孰非,可是要弄清楚,要不,下回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弄錯了答案,損失的可是比選票更重要的白花花的鈔票。

曾經,有一個名叫「李登輝」的人,雖然他從來沒有在總統府上過班,不過許多紅白帖都會寄到他手上。人家收到紅白帖,都會破財,只有他是財源廣進,因為他所具名的輓聯或喜帳,非常搶手,一切只因他名叫「李登輝」。彼時,那個「李登輝」從沒想過要這個「李登輝」改個名字,今時的國民黨,運氣是背了一點。

[附錄]

90 年 12 月 07 日(九0)智著字第0900011085號
所詢有關「中華民國國徽」與「中國國民黨黨徽」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中華民國國徽」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制定,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另得為著作權權利主體者為法律上所稱之人,包括公法人、私法人與自然人,國家屬公法人,至於政黨如屬法人者,亦包括之,惟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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