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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的股票上市計畫

作者:章忠信
94.03.2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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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藝人最近在談要為自己的演藝事業發行股票的計畫,粉絲們紛紛預想,誰適合發行股票?要買誰的股票?是張小燕?張菲?蔡依林?還是周杰倫?這在國內是個新鮮的議題,國外的先例倒是可以作為借鏡。

藝人的演出,充滿商機,市場無限。一般產業因為有生產與銷售,可以發行股票,集資經營,擴大規模,創造就業,增加收益,造福股東,有益社會。藝人的演出是無體財產權的生產,可以具體化成為CD、DVD、、演唱會門票或其他周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在理論上也可以發行股票。

智慧財產權可以作為融資擔保,也可以證券化。如果看到粉絲們瘋狂的追星精神,藝人發行股票,不管本益比或增值可能性如何,絕對不缺股東。不過,金融與證券系統是否有如此先進觀念,勇於開創制度,才是第一道最難跨過的鴻溝。

一九九七年一月,來自英國的搖滾巨星大衛鮑依(David Bowie),以其超人氣的漩風,在紐約以預期的唱片收入作為擔保,透過信託制度,發行十年期的證券,利息7.9%,取得了五千五百萬美元資金,作為發行唱片之用。

二○○一年十月,日本知名音樂製作人小室哲哉以其名下音樂創作著作權為擔保品,據其未來在CD版稅、卡拉OK權利金、電視播放權利金等收益之評估,向富士銀行獲得10億日圓的融資,供其購買數位音樂器材與錄音設備。銀行在融資條件中,要求小室哲哉必須與指定的經紀公司簽署契約,由其經管擔保的音樂創作之各項權利金收入與安排。

明星、藝人或創作者滿地都是,前面所說的兩個以著作權成功地作為發行證券與融資擔保的案例,引起世人注目,當然也是因其稀有而奇特。它的條件是要有透明而可靠的財務收支運作,而且要金融與證券體系能有配合的制度,願意參與承作,才可能成功。在台灣保守的金融與證券體系中,即使資金泛濫,銀行寧可以具體實物賤地超貸,也不願融資給看不見實體物的著作權人。同樣地,證券主管機關可以讓空殼子博達公司風光上市,騙取廣大投資人千百億資金,也不信任明星、藝人或創作者可以憑智慧創造收益。

當然,即使金融與證券體系能有配合的制度,願意參與承作,也不保證所有明星、藝人或創作者都可以將其創作發行證券與融資擔保。明星、藝人或創作者的成功收入,絕大部分不在其本身的演出或創作,而是要透過娛樂事業的行銷與包裝,才能財源滾滾,而滾滾財源其實也大多滾進這些娛樂事業荷包中,他們包括經紀公司、唱片業、電影、電視公司等等。這些娛樂事業有錢自己賺,何必與人分享?所以發行股票也許是明星、藝人或創作者的夢,實際上不見得可行。至於融資擔保方面,需要資金的是娛樂事業,以第三人的明星、藝人或創作者作擔保,金融機構心中並不踏實,更何況無體財產權的價值,是操之娛樂事業的行銷與包裝能力,也不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融資貸款當然就興趣缺缺了。

總之,以表演或創作作為發行證券與融資擔保,現階段仍還僅是明星、藝人或創作者的夢,理論可行,實際還很遙遠,尤其在台灣保守的金融與證券體系,還有尚不健全的表演與創作生態之下,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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