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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肖像權與入場權,誰勝?

作者:章忠信
94.06.09.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球類比賽場上,鎂光燈閃爍不停,為的是攝取球員精彩的球技演出。明星球員勇猛精湛的動作,贏得滿場喝彩,清晰的照片,更是粉絲爭相收集的最愛。到底誰擁有這些相片的著作權,主辦單位、球隊或球員本身可不可以自由使用這些照片呢?美國達拉斯牛仔足球隊(Dallas Cowboy)最近為了隊上明星跑陣王艾密特史密斯(Emmitt Smith)的照片使用權,和運動攝影師華特史密斯(Walter Smith)鬧得很不愉快。

艾密特史密斯是美式足球達拉斯牛仔隊的靈魂人物,達拉斯牛仔隊日前使用了艾密特史密斯在比賽中的勇猛衝鋒陷陣照片,印製在T恤及其他商品上,作為行銷及宣傳使用。誰知這張照片是華特史密斯所攝影的,而達拉斯牛仔隊在使用時,並未徵得華特史密斯的同意。華特史密斯在達拉斯牛仔隊商品專賣店發現了這一事實,向達拉斯牛仔隊提出抗議,達拉斯牛仔隊只同意贈送1千美元的商品作為交待。華特史密斯當然不依,認為達拉斯牛仔隊沒有誠意,更不尊重著作權,一狀告進法院,主張達拉斯牛仔隊侵害他的著作權。由於侵害明確,達拉斯牛仔隊最後支付華特史密斯美金27萬5千元,雙方達成和解,不過,和解條件也包括華特史密斯不得再進入德州足球比賽場,也就是說華特史密斯不得再以拍攝球員精彩球技為生。

攝影師拍攝足球明星,對於照片享有著作權,沒有經過他的同意而使用,會侵害著作權﹔在足球明星方面,則可以主張肖像權,沒有經過其本身或球隊同意,他人使用他的照片,會侵害肖像權。一般而言,使用足球明星的照片,除了新聞報導以外,要經過著作權人及肖像權人的同意。至於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之間,也要彼此尊重對方權利。所以,有肖像權的人不可以任意使用他人拍攝自己的照片,以免侵害著作權,相對地,有著作權的人也不可以任意使用自己拍攝他人的照片,以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本案就是因為有肖像權的人,任意使用他人拍攝自己的照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案例。

達拉斯牛仔隊的殺手鐗是全面封殺華特史密斯,要求他不得再進入德州足球比賽場,讓他不得再以拍攝球員精彩球技。以入場權對抗著作權,應該是非華特史密斯始料所及的。達拉斯牛仔隊對華特史密斯很感冒的是,為甚麼華特史密斯可以在德州足球比賽場自由地拍攝達拉斯牛仔隊球員精彩球技,可是達拉斯牛仔隊卻不能任意使用華特史密斯的照片?所以就搬出入場權對抗著作權。

類似的案例也曾在臺灣發生過。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934號刑事案件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於86年12月間舉辦「世界原住民文化藝術節」,其所委託圓桌會議顧問公司製作之活動手冊及紀念卡,未經同意而使用原告八方造像文化工作室王某拍攝之原住民生活及節慶照片19幅,被訴侵害著作權。該案最後法院認定無證據證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有侵權之明知或指示而無罪,至於實際執行之圓桌會議顧問公司則與原告達成和解而為不受理判決。從原告之立場而言,未經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依著作權法確係侵害著作權無疑;從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或圓桌會議顧問公司之立場,原告於拍攝原住民生活及節慶照片時並未獲得原住民同意或授權,何以在舉辦促進原住民文化藝術活動使用原告照片反而需其同意?

以上所舉臺灣的案例,雖牽涉到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與原住民族文化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衝突之所在,但其實與達拉斯牛仔隊一樣,也是主辦機關對於著作權法認知不足的結果。不過,達拉斯牛仔隊案件是透過民事訴訟解決,最後以和解收場,在台灣則一定都是以刑事訴訟達到和解的目的,這值得令人玩味其中的法制與民族性差異,而達拉斯牛仔隊祭出入場權對抗著作權,則是可以讓臺灣很多運動聯盟、原住民或民俗活動的主辦單位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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