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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與散布權

作者:章忠信
94.07.12.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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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關切的哈利波特第六集:「哈利波特與混血王子」(Harry Potter and the Half-Blood Prince ),即將在2005年7月16日零時全球同步上市。其實,所有蓄勢待發的第一刷一千多萬本書,數月前都已經事先印製好,封存在各地倉庫中,只等待行銷程序完備,正式發售。由於作者羅琳(J. K. Rowling)事先就已經對外透露(這種吊胃口的作法,應該也算是一種行銷策略的展現),第六集的故事中,,將有一位主人翁會被賜死,各方都亟盼早一點知道詳情。為了確保書的內容不致事先走漏,全球的哈利波特第六集經銷管道,都已簽署綿密的保密條款,以及不准事先銷售的契約。

日前,報載英國兩個小偷從出版社偷出兩本哈利波特第六集,打算賣給報社謀利。報社派出記者佯裝接頭,暗中報警抓人,人贓具獲,小說扣在檢警單位手中,準備作為呈堂證物。代表羅琳的律師事務所,派出律師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本案的小偷、記者、報社及檢警相關人等,不得洩漏書中細節。

後來又聽說,加拿大溫哥華附近一家書店,違約已於正式推出之日前,偷偷賣出數本哈利波特第六集,已經遭到當地負則發行的出版社派出律師蒐證,準備提出違約及侵害營業秘密之罪。

作者完成著作就享有著作權,不待作任何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本案中,羅琳對於哈利波特第六集的保密,除了透過層層經銷管道的保密約定,也可以利用著作權法為工具。

著作人格權中有一項權利稱之為「公開發表權」,亦即作者有權決定何時公開發表其著作,這項權利也包括作者完成著作後,有權決定將其著作隱藏起來,永不發表。「公開發表權」,可以與著作財產權分離,縱使作者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也可以透過約定,禁止著作財產權人公開發表其著作。甚至在作者過世五十年後,著作財產權已經因年代久遠而屆滿,如果著作人生前未曾將其著作公開,他的子孫還可以代為主張「公開發表權」,禁止他人任意發表先人的著作。這是法律考量著作人對於其著作的重要關聯性,特別賦予著作人完全掌控其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其實僅是「首次公開發表著作之權利」,一旦著作人同意或實際將其著作,以出版、發行、公開展示或廣播、網路傳輸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表」,之後的「公開發表」,著作人就不能主張「公開發表權」,倒是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他人的未經授權而出版發行的行為,可以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

國際著作權公約的伯恩公約還有一種專屬於著作人的「信念改變權」,為歐盟部分國家所採納,讓著作人隨時可以因為其信念改變,當先前的創作內容與其目前的信念不同時,能夠要求出版社回收其以前已發行的著作,以貫徹其信念。只不過,如果因此造成出版社的損失,著作人必須為適當的損害賠償才行。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著作人「信念改變權」,但在第十五條規定有「公開發表權」,明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而且「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也就是說,即使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也可以透過契約保留他的「公開發表權」,推翻法律「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效果。

著作財產權中另有一項稱之為「散布權」,同時也有規定「散布權」之例外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稱「耗盡原則」。「散布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有權決定,要不要或甚麼時候,將其著作對公眾散布,這一「散布」,是指買賣、互易或贈與等移轉重製物所有權的行為。

在「散布權」之下,賣盜版固然不行,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賣正版也不可以。羅琳授權的出版社與各行銷通路,簽署應於一定日期才能全球同步發行的契約,違約的行銷通路要負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若當地的著作權法有賦予「散布權」,違約的行銷管道就不只是違約,還涉及侵害「散布權」,是會有民、刑事責任的。對於那二位與羅琳授權的出版社沒有契約關的小偷,若是盜賣成功,也可以引「散布權」,將其繩之以法。

至於「第一次銷售理論」或稱「耗盡原則」,則是「散布權」的例外。在著作重製物還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進入市場以前,法律要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一旦著作重製物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進入市場以後,就要保護買書者的所有權。這時,所有權大於「散布權」,著作財產權人的「散布權」,因為「第一次銷售」之後而「耗盡」,對於經其同意,合法進入市場的著作重製物,不能再主張「散布權」,所以著作財產權人就不能干涉二手書市場。

我國在過去僅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將散布盜版品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科以民刑事責任,九十二年修正著作權法之後,在第二十九條之一賦予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並在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侵害散布權之行為。同時,也在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一次銷售理論」,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伴隨著「哈利波特與混血王子」而舉辦的「跨越魔法派對」,2005年7月16日零時將在全球兩千餘家書店同步舉行,擁有正確的著作權法觀念,將使你的魔力與法術更加高強,必然可以大敗「佛地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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