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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94.12.20.完成 102.07.19.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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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是一種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且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自創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必作任何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創作者就自動取得著作權,可以進一步授權他人利用論文,也可以將論文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論文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不管創作的學生最後到底有無通過審核,依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不過,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對於取得學位之博、碩士論文有一些特別規定,值得任何一位論文作者思考一下。

自83年開始,學位授予法第八條就要求,全國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應送存國家圖書館,該條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實務上,學生在畢業前辦理離校手續時,都會被要求提交論文紙本及電子檔,否則不能離校或領不到畢業證書。這些紙本及電子檔,一部分被留存在學校,一部分會被轉送至國家圖書館集中儲存。除此之外,學生還會被要求填具一項文件,表明是否同意被國家圖書館將論文存入對各界公開的全國博碩士論文電子資料庫,以利學術資訊資源的自由流通。

國家圖書館原本自59年編印發行紙本之「中華民國博士碩士論文目錄」,83年接受教育部委託執行「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建檔計畫」,86年9月提供Web版線上檢索系統。87年12月國圖進一步開放「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檢索系統」,89年2月新增電子全文上傳與電子全文授權書線上印製功能,整合「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線上資料庫共建共享服務。

由於國家圖書館在97年7月間發生外包處理博碩士論文之線上收費引發爭議,乃在機制上改弦更張,自99年6月10日起,更名「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收錄國內各校博碩士班畢業生之學位論文,每筆論文資料包含論文名稱、研究生、指導教授、畢業學年度及學校系所名稱、關鍵字、摘要、目次與參考文獻等資訊,已授權者則提供全文公開,未授權公開者則僅有相關摘要。目前論文全文共25萬5,292筆、紙本論文掃描檔(限國圖所屬電腦使用)為1萬6,262筆、摘要為76萬0,578筆。

博、碩士論文為何不願公開?讓我們來想像二個人的不同反應。一個是家世顯赫的貴公子,另一個是治學嚴謹的窮學生。前者上課打混,反正只是為了得到一個學位,論文隨便胡謅,不必太認真,但他考量到,不想讓別人知道他的論文是天馬行空的大拼盤,以免有損其未來的社經地位;後者則是始終認為他的論文不夠精準,未來還要更仔細地修正考證,不願輕易對外公開,免得年少不成熟的作品,壞了一生的學術聲譽。當這兩個人在交出他們的論文時,可不可以依著作權法規定,作一些適當的處理?

學校或國家圖書館取得了碩、博士生的論文,放在圖書館作展示,供讀者閱覽,沒有作進一步影印或作成數位電子檔,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但是這種公開展示的行為,會涉及作者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議題。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一個作者,對於他的著作,有權決定要不要對外公開發表,何時公開發表,以甚麼方式對外公開發表,這就是「公開發表權」。所謂的「公開發表」,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更特別的是,第十五條第二款還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的,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法律上所謂「推定」的意義,是指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就以所推定者為真。所以,依前面的條文規定,若是著作人取得碩、博士學位,不待作任何動作,法律就先推定著作人同意他的論文被發行、展示或以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若是著作人不想他的碩、博士論文被公開發表,就應該在論文上或在提出給學校的文件上,特別註明「本論文不同意公開發表」,則取得碩、博士論文的學校或國家圖書館,就只能收存在檔案庫,不能對讀者展示,供讀者借閱,更不能外借。

至於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只要是「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不管該論文有沒有對外公開發行,也不管碩、博士論文的著作人有沒有特別註明不准公開發表,基於論文摘要的資訊流通分享公眾利益,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可以重製論文所附的摘要,碩、博士論文的著作人並沒有不同意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對於碩、博士論文的著作人在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方面的限制。但這項合理使用,僅限論文之「摘要」,而不及於論文之全文。

前述博、碩士畢業生在離校時所簽署的文件,若是同意被國家圖書館將論文存入對各界公開的全國博碩士論文電子資料庫,這是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的著作利用授權書,一般都是非專屬授權,也就是說,著作人未來還是可以自己或再授權他人發行或作其他利用。但若是著作人不想他的碩、博士論文被公開發表,在論文上或在提出給學校的文件上,特別註明「本論文不同意公開發表」,導致學校或國家圖書館不能對讀者展示或外借,又該如何?

教育部曾依國家圖書館97年7月15日台圖採字第0970002209號函,在97年7月23日以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知專科以上學校,認為基於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學位論文應提供各界閱覽利用,俾促進學術傳播,綜上,請各校於提交博、碩士學位論文送國家圖書館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需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教育部100年7月1日臺高(二)字第1000108377號函重申該函意旨)然而,學位授予法第8條僅規定博、碩士論文應送國家圖書館「保存」,可沒要求必須「公開」,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使其有權決定是否公開,若在政策上希望強制公開博、碩士論文,就應該修正著作權法或學位授予法,無法以一紙行政命令取代。

從碩、博士論文資訊流通的角度,當然希望每一個著作人都能同意授權學校或國家圖書館公開展示並作成數位檔案,供各界現場或線上遠距閱覽,從著作人的立場,若自己的碩、博士論文能被廣為參考、引用,也是一種肯定。不過,著作人若有自己特殊的需求,也必須仔細審慎衡量,再決定是否授權,否則,一旦授權同意,要再回頭撤銷授權,難度就很高,也不一定能達到禁止流通的效果。

有些意見認為碩、博士論文於資訊流通與學術研究甚具重要性,且強制公開有利公眾審查,可以讓論文抄襲無所遁形,乃遊說立法,建議修正學位授予法,明定只要是取得學位的博、碩士論文,都應該不必得到著作人的同意,被拿來自由流通,或作成數位資料庫,以利學術利用及蒐尋。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諸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簡言之,這些權利可約略分類為「著作利用控制權」與「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若立法政策上認為博、碩士論文應廣為各方利用,以利學術研究與發展,固然可以透過立法程序,限制碩、博士之「著作利用控制權」,要求其必須公開其博、碩士論文,供公眾利用,至於使用報酬,則不宜剝奪,應尊重其「著作利用之利益分配權」,基於使用者付費,沒有理由讓公眾免費利用,這也符合著作權法之各方利益均衡之立法目標。由於此一立法建議,對於博、碩士論文的著作人,權利影響很大,會使他們喪失禁止公開發表的著作人格權,對於著作財產權也會有部分限制,所以,一時還無法獲得大多數人得支持。此外,有些博、碩士論文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專利申請之新穎性或特定計畫期程之約定議題,不宜任意公開,這部分如何透過適當之審查以決定如何保留不公開或延後,亦應做細部規範,以免過與不及,危害既有正當利益。

為解決以上爭議,本人曾於100年7月13日教育部100年度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中提案,以學位授予法第8條僅規定博、碩士論文應送國家圖書館「保存」,未強制「公開」,若在政策上希望強制公開博、碩士論文,就應該修正著作權法或學位授予法。提案中並特別強調,強制公開之目的僅為接觸資訊與學術研究之方便,並利於公眾審查,使論文抄襲無所遁形,故限制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非在剝奪博碩士論文著作財產權之經濟利益,故仍應輔以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國家機密之保護機制,並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該案經討論後,最後作成決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教育部將本案討論意見,於研修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時納入考量,另兩法相關內容之修訂須有其一致性。」惟迄今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仍未見有進一步修正。

不過,從此以後,當國家圖書館於101年5月8日以臺圖閱字第1010001517號函請教育部轉知各大學將學位論文之紙本及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時,教育部也不再要求博、碩士學位論文應避免永不公開,而是說明「為促進國家學位論文之完整典藏與傳播,請 貴校依學位授予法第8條規定,將學位論文之紙本及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並鼓勵所屬研究生授權公開閱覽」(教育部101年5月18日臺高(二)字第1010085280號函)

如果你是一個研究所的學生,在作研究與撰寫論文時,可能會需要利用到他人的碩、博士論文,當然是越方便越好;一旦自己的碩、博士論文完成後,自己是否也願意與他人分享創作成果,還是有其他特殊考量,只要將其論文藏諸名山,而不想傳之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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