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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照」,是「劇」不是「照」

作者:章忠信
104.04.2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新北市的市議員在質詢朱立倫市長時,將習近平與朱立倫的臉,分別貼在清宮劇中皇帝與身邊公公亦步亦趨的劇照上,引發媒體質疑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

其實,市議員利用的是影片,不是照片。也就是說,在著作權法的歸類上,「劇照」只是「清宮劇」這件「視聽著作」的一部分,不是獨立的「攝影著作」。「視聽著作」是一系列影像之集合,將其中的一個影像拿出來利用,仍是用到「視聽著作」的一部分,不是使用到獨立的「攝影著作」。

不過,市議員這樣利用著作,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答案是「不會」,因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是為戲謔、諷刺之目的,這種評論性之利用,允許不必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

不同黨的議員,為諷刺市長可能的政治活動而轉貼劇照,固然引發不快,不過,是嘩眾取寵還是抨擊異見,有無道理,見仁見智。基於言論自由,著作權法還是允許類似的利用,不必取得授權,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這是在私權保護與言論自由的公益之間,做出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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