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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岸石頭上的雕塑是創作還是破壞?

作者:章忠信
104.09.26.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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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943wa@ms12.hinet.net

希臘一個名叫卡尼比迪斯(Dionysis Karipidis)的藝術家,20年前在沿海的石灰岩上,配合自然環境創作了一座美人魚石雕,後來希臘政府以這座石雕破壞海洋生態,對藝術家卡尼比迪斯開罰。卡尼比迪斯不服,拒繳罰款,最後甚至憤而親手銷毀石雕,引發眾人關注。

如果只是從表面上看,藝術家創作受到公權力迫害,很值得同情,反正民眾向來的通念,都是認為政府官僚只會欺負弱者。不過,如果進一步仔細思考,結果可能不同。

這個事件引發了幾個有趣的議題:

1.誰可以在岸邊創作?藝術家?每一個人?不必經過誰的許可嗎?
2.這藝術品的所有權歸誰?藝術家有權自行摧毀嗎?
3.公共藝術作品該怎麼退場?業主還是藝術家決定?

1.誰可以在岸邊創作?

沒有經過許可,在岸邊就地取材完成石雕,到底算是藝術創作?還是環境景觀破壞?若說只要是藝術家就可以,一般人就不行,那麼,誰是藝術家?誰又是一般人呢?

如果卡尼比迪斯的美人魚是藝術,那麼,隨便一個遊客在石頭上的塗鴉或信手刻劃,是不是也能說是藝術?沒有適當的法定程序來規範岸邊公共藝術品的設置,還真的是會亂成一團。希臘政府為維護水岸觀光景觀,採取必要措施,很難說有甚麼錯誤。

2.這藝術品的所有權歸誰?

石頭是有體物,受民法物權規範的保護,屬於有體財產權;創作的智慧成果並無有體物,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無體財產權。藝術家買來一塊石頭,取得石頭的所有權,在石頭上面雕刻,同時取得著作權,這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藝術家賣了石雕,只是拿石雕的物權去交換金錢,除非同時約定著作權裡的著作財產權也列入交易範圍,否則,著作權仍在藝術家手中,買到石雕的人只享有石雕的物權,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

至於著作權裡的著作人格權,依法是不能讓與及繼承的,所以,無論如何,藝術家享有著作人格權。這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而且永久保護,沒有期限限制。

卡尼比迪斯在公共水岸的石頭上加工,完成藝術品,並不會因為創作而取得這個藝術品的所有權。法律上,在不是自己的土地上的石頭、樹木或石壁上創作,雖然在著作完成時,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但取得這種法律上所特別賦予的無體財產權的著作權,仍不會因此使得卡尼比迪斯取得這藝術品在有體財產權方面的物權的所有權。對卡尼比迪斯而言,他的加工行為雖是創作,但對公眾而言,卻可能是破壞。現在卡尼比迪斯要把他的創作摧毀,還可能構成對公共享有的物權的第二次破壞。

3.公共藝術作品該怎麼退場?

很多創作者會銷毀自己的創作,其理由不一而足。也許是因為信念改變,也許是不滿意早期創作的幼稚不成熟,也許是其他恩怨情仇。如果創作所附著的素材或媒介,是創作者自己的財產,沒人可以有意見。但如果創作所附著的素材或媒介,是別人的財產,物權屬於別人的,創作者怎麼辦?大部分的國家都沒有規範,但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賦予著作人「信念改變回收權」,尊重創作者的言論自由,隨時可以改變他的信念,只要創作者願意賠償物權人的損失,他有權回收自己的創作,當然也包括銷毀早年作品。因為這行為涉及他人的有體財產權,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以無體財產權凌駕有體財產權。

一般而言,公共藝術品的創作與設置,除了既有的著權法及民法規範,還要有相關法律來處理進場及退場程序,如果法律未規範或限制,設置者及創作者還可以透過合約來進一步約定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藝術品的原貌維護、修改或裝飾、棄置、移動或返還創作者等等。

卡尼比迪斯在20多年前,沒有經過任何申請程序,在沿海的石灰岩上完成美人魚石雕,應該不易回復原狀,希臘政府基於公共財產權的管理,可以開罰及要求賠償,卡尼比迪斯拒繳罰款,並無理由,他進一步銷毀石雕,造成公物的第二次破壞,不知希臘政府要如何開罰。

從新聞報導來看,好像希臘政府沒道理,官僚缺錢,想錢想瘋了,只會欺負弱勢的藝術家。但如果從社會秩序與規則的建立及執行運作來看,希臘政府不能沒有動作。是藝術創作?還是搞破壞?公共藝術品的進場及退場該怎麼處理,須要規範,也需要落實,不能僅憑感情或媒體的報導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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