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獼猴自拍,誰有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04.10.01.完成  107.07.04.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正妹都知道,自拍要耍一點小心機,側身、殿後、收下巴、鏡頭由上往下,就不會拍到大餅臉及雙下巴。自拍神器出現後,這基本原則依舊沒有改變。

2014年,一張自拍照引發著作權爭議,直搗著作權核心。獼猴自拍照是不是著作?誰能擁有獼猴自拍照的著作權?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簡稱"PETA")主張,獼猴應該如同人類一樣,可以對自拍照主張著作權。PETA在2015年9月底代表6歲的黑冠獼猴納魯托(Naruto),對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David Slater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要求法院宣判黑冠獼猴才是自拍照之著作權人。

事情發生在2011年,David Slater攜帶貴重攝影器材,遠渡重洋深入印尼國家公園,拍攝黑冠獼猴。某日,David Slater追蹤到一群黑冠獼猴,剛架設好拍攝設備,獼猴來搗亂,其中一隻獼猴對David Slater的設備深感興趣,搶走相機並仔細研究,快門的聲響吸引其反覆操弄,竟然完成數百張照片,大部分內容失焦而無目的性,但仍然有幾張自拍照清晰有趣。

David Slater隨後出版一本「野生生物各異奇趣的性格(Wildlife Personalities)」攝影集,收錄了幾張黑冠獼猴的自拍照,其中有一張自拍照於2014年被Wikimedia收錄到線上照片資料庫,供網友自由下載利用。David Slater主張他對這張黑冠獼猴的自拍照享有著作權,而Wikimedia的行為損及他的利益,要求應予下架。Wikimedia則嚴予拒絕,認為這張照片既然如David Slater所言是獼猴自拍,屬於「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David Slater就無權主張著作權。

David Slater認為,雖然快門是黑冠獼猴按的,但一切都是他的努力成果,若不是他花費2千英鎊的旅費,攜帶價值約5千英鎊的貴重攝影器材、電腦轉換設備及保險等,不可能會有這張照片。而根據David Slater過去經驗,1萬張照片中,只有1張才具商業授權之收費價值,幾乎是是其一年工作成果及生活所賴,故Wikimedia所收錄這張黑冠獼猴的自拍照,對David Slater深具經濟意義。

David Slater對於PETA對其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甚為沮喪。他自認為係愛護野生動物之人,出版這本攝影集不是要掠奪黑冠獼猴之經濟利益。事實上,美國著作權局於2014年已經表態,明白指出這張黑冠獼猴之自拍照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該局甚至在著作權註冊宣導文件上明白例示,猴子拍的照片、大象在牆上的塗鴉、動物皮毛的圖案、海潮刻劃的浮木花紋、大自然形塑、風蝕刻劃的石頭紋路、聖靈創造的音樂(A photograph taken by a monkey, a mural painted by an elephant, a claim based on the appearance of actual animal skin, a claim based on driftwood that has been shaped and smoothed by the ocean, a claim based on cut marks, defects, and other qualities found in natural stone, an application for a song naming the Holy Spirit as the author of the work.),PETA提起本案之舉,其實僅是要讓公眾關注其主張之新聞性運動而已,畢竟,黑冠獼猴並未出具委任書,委任該組織主張權利。不過,著作權法如何保護著作,攝影著作到底保護甚麼,值得各方認清。

著作權法對於攝影著作保護甚麼?不是保護被拍攝的主角,例如本案的獼猴,也不是保護被拍攝的景物,例如風景或地貌建築,而是因為拍攝者對於照片拍攝時之光影、布局、色彩、角度及時間點的智慧判斷、選擇的總和成果,也就是那張照片而已。

未經拍攝者的同意,沒有人可以複製這張照片,但照片之著作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拍攝相同主角、景物,甚至也無權限制他人拍攝光影、布局、色彩、角度相同之照片,因為照片之創作係光影、布局、色彩、角度及時間點的總和,霎那時間點不同,常常就造成光影、布局、色彩、角度之差異,創作之成果就有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須係人之智慧成果,本案之照片係黑冠獼猴取走David Slater之相機,把弄快門之結果,既非人之創作,根本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遑論「著作權」之歸屬。

設若David Slater將機器擺設完成,調整好光影、布局、色彩及角度,轉頭喝個水當時,一隻黑冠獼猴按下快門,David Slater可否主張著作權?如同前述,時間點係拍攝照片之關鍵因素,不同時間點之拍攝,會產生不同成果,從而,黑冠獼猴按下之快門,並非David Slater之決定,David Slater不是照片之著作人,也不能主張與黑冠獼猴係共同著作人,這張照片依舊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沒人能享有「著作權」,依舊係屬於「公共所有」之照片。

獼猴自拍,不是「著作」,沒人可以主張「著作權」,David Slater得到這張照片確實不易,智慧財產權無法處理的,也許,只能透過不當得利,對於利用這張照片獲益而沒有分享利益的人,要求一些經濟上的補償,但PETA的主張,是不是也該關注呢?一切都是利益分配的議題。

本案在2016年1月6日經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判定,獼猴不是人類,對於獼猴的自拍照,不能享有著作權。2018年4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地方法院之判決,在此之前,David Slater已經於2017年9月與PETA達成和解,同意捐出攝影集獲利之25%給PETA進行獼猴保育所需,所以,本案上訴法院之判決,純屬著作權法之適用結論,各方利益已先透過和解程序,獲得均衡。好在,上訴法院要求PETA應該承擔David Slater之律師費用,這對David Slater是有非常重要的實質意義,因為對David Slater而言,本案純屬無妄之災,PETA要凸顯保護野生動物之議題,不該讓David Slater受到支出鉅額律師費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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