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者」 論文掛名怎麼規範?
作者:章忠信
103.07.17.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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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蔣偉寧因為論文風波黯然下台,科技部在立委要求下,承諾將研擬論文共同掛名規範,供學界參考。
誰是論文的作者,原本是寫論文的人自己依據事實決定的事,弄到要政府來訂規範,實在貽笑大方。科技部或許有本事靠檢驗DNA來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若要靠規定來決定誰才是論文的真正作者,恐怕登天還難。
掛名「共同作者」雖是學術倫理議題,卻和著作權法有關。
首先,先確定甚麼叫做「作者」?「作者」是學術上或一般通稱,著作權法稱為「著作人」,就是「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執筆寫論文的人,才是「作者」,其他人不管對這篇論文多麼有貢獻,例如計畫主持人、指導教授、實驗室主任、參與討論或提點,都不能稱為「作者」,至多僅能在論文中列為感謝對象。
其次,為甚麼參與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的人,不能掛名「共同作者」?
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雖然有實比執筆寫論文還重要,但二者仍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從著作權法的第十條之一所定的「觀念/表達」二元論觀察,就可見其重大差別。該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同一個「觀念」,以不同的方式「表達」,每一篇「表達」的論文,都可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該「觀念」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剽竊他人「觀念」,若未使用他人「表達」,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沒有註明「觀念」的來源,會違反學術倫理,應依學術方式處置。
執筆寫論文是一項不容易且很辛苦的工夫,同一項「研究」心得,可以由同一團隊成員用不同論文呈現,論文深淺、高下,不盡相同,但都是各自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論文,每一篇論文都只能由執筆者具名,以示負責。具名者對其所寫的論文負責,萬一其對於「研究」心得詮釋錯誤或缺失,仍無礙於「研究」心得之既有價值。
其三,甚麼是「共同作者」?
「共同作者」,應該是指一起寫論文的人,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但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在主觀上,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若一群人沒有經過討論,只是同一個研究團隊,甚至沒有見過面,主觀及客觀上,都很難成為「共同作者」。今人若把紅樓夢進行大增修,就會與曹雪芹成為「共同作者」嗎?
「觀念」的指導很重要,但沒有參與執筆論文「表達」,就不能掛名「共同作者」,這也就是為甚麼博、碩士論文除了標示撰寫論文的博、碩士姓名,都要特別註明「指導教授」,指導教授從不會是博、碩士論文的「共同作者」。同理,即使博、碩士畢業後,陸續發表與博、碩士論文相同領域的學術論文,也不該將指導教授列為「共同作者」。
其四,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有差距,但學術倫理不能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有差距,所以,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允許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並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但學術倫理肯定不允許花錢請人寫論文,再約定以自己名義發表。
學術倫理不能違反著作權法,所以,論文涉及侵害著作權、毀謗或洩密時,掛名「共同作者」除非能證明他不是作者,是他人未經其同意,「栽贓」其為「共同作者」,否則一樣要承擔侵權或違法之民、刑事法律責任。此外,當掛名「共同作者」要主張論文著作權時,其他人不能說他只是「掛名」,不能享有著作權。
最後,到底誰是「共同作者」,原本就不待著作權法規定,也不需要科技部研擬論文共同掛名規範,而是應依事實認定。如今的問題是學術界不依事實處理,認為若不把計畫主持人、指導教授、實驗室主任、參與討論或提點之人,掛名為「共同作者」,在升等、評鑑或敘獎時,對這些沒有執筆但對論文有實質貢獻的人並不公平,但這是既有制度的缺失,應該從改善制度著手,而不是屈就錯誤不當的制度,讓非執筆者列名「共同作者」獲得好處,等到發生問題時,有人想撇清,有人覺得冤枉,有人仍覺得理直氣壯。
如果不能面對現實,釐清掛名「共同作者」浮濫造假之癥結,科技部要研擬論文共同掛名規範,只會遭來學界更大之反彈,無法根絕積弊已久,積非成是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