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警察聽歌要付錢,大媽跳舞能免費?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05.01.17.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2016年大選前召開記者會,介紹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內容,其中,媒體大幅報導,草案規定大媽清早公園跳舞要取得授權,否則會違法坐牢,引發各界一片撻伐。執政黨擔心影響選情,由行政院發言人出面斥責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法修法連草案沒有出爐前就任意對外發布消息,引發「惡法」的民怨。還有人質疑是不是局長要幫名列反對黨不分區立委第一名的老公助選,真是天大的冤枉。

其實,媒體亂報一通,網友加油添醋胡傳一通,行政院則是看報發言,一堆人都沒有弄清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與草案的修法方向,都是聽聲望影瞎亂放槍,徒增紛擾。

音樂創作人寫了詞曲,由唱片公司請歌手及樂團演奏,錄製成錄音帶。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這當中有詞曲的「音樂著作」、歌手及樂團的「表演」及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消費者自己買CD或打開電視機、收音機聽音樂,不涉及著作的公開利用,不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如果要在公開場合播放音樂,就會涉及「音樂著作」、「表演」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著作權法規定這些行為要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至於「表演」,保護程度較低,錄製時要取得表演人的授權,一旦表演人同意授權,後續錄音錄影的公開利用,表演人就不能再主張權利。

當然,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兼顧公眾方便利用著作的公共利益,在著作權人的權利上,明定一些限制,允許公眾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必取得著作權人權利,甚至使著作權人無權反對。不過,既然是合理使用,限制著作權人行使權利,就必須非常嚴格,真的是與公益有重要關聯,才能不必取得授權。就以這次引發爭議的草案規定大媽公園跳舞有罪的新聞報導為例,就是對現行著作權法的無知及對草案的誤解。

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之利用行為,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外,且應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國慶大典、學校畢業典禮或畢業成果發表會裡,使用他人的音樂。至於其他的利用音樂行為,就都必須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現行法下,大媽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屬於每日經常性活動,應該要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至於迄今沒有大媽曾經面臨民事求償及刑事罰則,那是因為著作權人沒有出面依法主張權利,並不是著作權法規定大媽可以自由利用。

這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初擬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真正目的是要調整一下現行規定的天平,讓他比較符合事實需求及公平性,草案引進法定授權制,也就是說,大媽不必與著作權人洽談授權,就可以利用音樂跳晨操,法律已經規定著作權人算是授權了,不過,雖然免除大媽去取得授權的負擔,既然大媽有使用到他人音樂的好處,就該付點錢給著作權人,以示公平。

大家會好奇地問,公園裡的大媽怎知道要付錢給誰?要怎麼付錢?這可以透過目前已經存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著作權人依法特許成立的組織,專門協助著作權人及利用人難以個別處理授權收費的難題。每天的利用音樂活動,如果不是固定哪幾首歌,一年一次付一點使用報酬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唱到飽、播到飽,再由團體分配給著作權人。如果是固定幾首歌,就買公播版。利用人有使用音樂獲得好處,對著作權人進行利益分享,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錢雖不多,對著作權人而言,卻是積少成多,也是一筆營生的錢。

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授權付費問題,在國外是很普遍的事,當然,要不要付費利用他人著作,也是利用人的自由。在英國,負責收取音樂使用報酬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稱為Performing Right Society(PRS),全英國的警察局一年約支付80萬英鎊給PRS,讓員警在辦公室、崗哨、警車上執勤時,都可以自由播放或收聽任何來源的音樂,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或CD、MP3或網路。2009年的時候,PRS要求大幅提高使用報酬的金額,引發警察抗議,有些地區警察局通令所屬,以後不再付費給PRS,要聽音樂請戴耳機,算是員警自己的收聽行為,與警察機關無關,警察機關沒有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就免除機關付費的義務。

如果仔細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03年以來的三次修法草案,對這議題是這麼說的:「國內一般民眾之日常活動,例如民眾在公園運動、跳舞時播放音樂伴奏、校園於課間播放音樂等非營利性之利用行為非常普遍,通常屬於經常性之活動,對權利人之權益仍會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該等經常性活動採法定授權制度,雖毋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以衡平權利人及利用人雙方利益。」

媒體、網友或行政院發言人,肯定沒仔細看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草案就放槍,既然是草案,當然還有很多討論空間,不過,現行著作權法自民國十七年立法時,早就規定大媽應先取得授權才能播音樂跳晨舞,著作權人沒來主張,大家都不當一回事,如今智慧局想要法制化,引進法定授權制度,免除利用人取得授權責任,只是讓大媽付一點錢,雙方公平互利,一堆人沒弄清楚就亂說一通。

看看英國警察辛苦執勤,都還要付費才能公開播音樂,想想台灣大媽每日清晨公園裡,快樂播歌跳舞,付點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似乎也不過分。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