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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防狼師之實名制與姓名表示權衝突關係

作者:章忠信
106.05.13.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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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張彥亭2017年6月16日、17日將於台北小巨蛋開唱,門票5月中旬開賣以來,票房奇差。

直到5月底某日凌晨,費玉清演唱會門票忽然開賣,瞬間秒殺,向隅者扼腕,黃牛票飆漲數倍,依然奇貨可居,黑市有行無市。

以上是假設文化部要求藝人以本名開唱的冥想狀態,實際上則是教育部為防補教狼師,準備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要求補教老師必須採實名制。

然而,各縣市因民氣可用,搶先主動要求業者提前上路,限期內更新教職員工名冊、讓市招與立案名稱相同,廣告、課表等教師資訊必須使用真名,如有必要,可於真名後括號化名供辨識。

政府為防防狼師,要求補教業者採實名制,會與著作權法中之姓名表示權發生衝突,如果不是透過修法解決,地方政府純以行政命令要求,恐有違法之嫌。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這裡所稱的「別名」,包括筆名、藝名或化名。

歌星在CD或DVD上標示藝名,屬「於著作重製物上表示其別名」之權利,在演唱會廣告或節目單上標示藝名,屬「於著作公開發表時表示其別名」之權利,這些都是著作人在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之行使,不限於舞台上的字幕呈現才是「姓名表示權」之行使。

現在,補習班理化老師,無論何時,都自稱李化老師,招生廣告註明李化老師,上課時也是稱李化老師。未來,「實名制」若是要求招生簡章要揭示本名,甚至上課時也要揭示本名,都影響到「姓名表示權」之行使。

即使上課時可以自稱化名,但「招生廣告上」表明授課教師之本名,也是影響到「姓名表示權」之行使。若要求演唱會廣告上應揭示張彥亭,不可以用費玉清,當然是影響到「姓名表示權」之行使,這樣的表達與一般文章中談到「費玉清本名叫張彥亭」有很大的差異,前者是「姓名表示權」議題,後者是文章敘述議題。

著作權法是規範著作人權利的法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則係規範管理補習班的法律,在補習班教師應採實名制的議題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係著作權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姓名表示權」,政府若為防防狼師,要求補教業者採實名制,就必須修改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在特別法之法律位階上,限制補習班教師在著作權法中之「姓名表示權」,如果不是透過修法解決,地方政府純以行政命令要求補習班對教師採實名制,恐有違法之嫌。

至於很多補習班已將名師化名申請商標權,這在未來的實名制還不至於產生問題,例如,「劉毅英文」由劉曉山老師授課,仍不影響商標之使用。

補教老師要不要採實名制,可以討論定案。不過,在社會一片要求補教業者採實名制以杜絕狼師的氛圍下,各地方政府紛紛出手以順民意,贏得掌聲,補教業者不敢與民氣相違,只能低調地以更換廣告文宣將增加成本、需要較長時限改善等理由回應。殊不知,民主法治時代,一切得照法律規定來,政府要貫徹實名制,也得修法取得特別法之依據,才是正辦,否則,補教業者依著作權法訴願,各地方政府藉民氣恣意亂行,將會弄得灰頭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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