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談數位遺產----布魯斯威利別生氣!

作者:章忠信
101.09.22.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當大家都在關心鴻海郭董與日本夏普的合作案是不是快要破局的同時,媒體另外報導,「終極警探」布魯斯威利生氣了,因為他最近發現,從蘋果iTunes下載的歌曲,沒有辦法像其他財產一樣,在他過世之後,由他的女兒繼承,所以,他考慮針對這種不合理規定,對蘋果提出告訴。

其實,布魯斯威利不須要生氣,只要他認清數位行銷的利弊,再加上一些人生哲理的體會,必然就會釋懷。

媒體沸沸揚揚大幅報導,鴻海郭董為了強化競爭力,決定要買日本夏普的專利,可是媒體始終沒弄清楚,到底郭董銀子一砸,是買到夏普的專利權,還是只是取得授權?如果只是取得授權,到底是專屬授權,全世界只有鴻海可以使用,還是夏普授權鴻海後,自己仍可以繼續使用,而且還可以再授權別的廠商使用?這當中牽涉的,正是「受讓智慧財產權」與「取得授權」的重大差異。

過去,買到一張黑膠唱片,是買到黑膠唱片的所有權,聽久了,音軌磨損,只好再去買一張新的。

後來,CD出現了,消費者買了CD,同樣是買到CD的所有權。不過,這時候科技進步了,消費者擔心CD會損壞,就借助新興科技,輕易地燒錄一片備檔,或是重覆燒錄,以確保永遠有音樂可以聽。可是,這一個備檔或燒錄的動作,是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屬於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範圍,應該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不過,不會有人這麼老實,去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於是,唱片業想了一些辦法,先是在CD上安了一個程式,讓消費者只能在CD PLAY上播放,不能在電腦機器上播放,以防止消費者複製,或是直接設置防拷程式,消費者無論用甚麼機器,都不能複製。

消費者生氣了,指責唱片業怎麼可以這樣作,侵害消費者權益。唱片業說大家誤會了,買了商品所有權,商品壞了就該再花錢買一個新的。同理,CD壞了不也該是買新的?怎麼可以用備檔或燒錄,變成永久使用?所以,唱片業說他沒有侵害消費者權利,只是以技術保護他在著作權法上原本就享有的權利。

MP3技術發展之後,原本唱片業還全力抗拒,後來實在是潮流趨勢抵擋不住了,唱片業只好跨入MP3銷售領域。於是,MP3市場拔地而起,CD市場一敗塗地,終將會如黑膠唱片,只是懷舊商品,不再是主流。不過,唱片業主張,MP3市場賣的不是硬體黑膠唱片或CD的所有權,而是音樂的使用權,這不是所有權的讓與,而是著作利用的授權。

既然是授權,消費者沒有取得任何實體物的所有權,自然不能夠任意將授權加以轉賣或轉讓,而是要依授權條件使用著作,包括只有付錢的消費者本身可以聽音樂,不能讓別人聽;只能在iPod上聽音樂,不能別的機器上聽;只能在一段期間內聽音樂,時間屆滿沒有繼續付錢就聽不到,或是只能自己無限期聽,過世了就結束了,無法讓與或繼承。

這議題不僅是在音樂,同樣也適用在電子書。買電子書的消費者只買到閱讀電子書的授權,也許在一段期間屆滿沒有繼續付錢就聽不到,或是只能自己無限期聽,過世了就結束了,無法讓與或繼承。

花錢聽MP3音樂或看電子書內容,沒有取得實體物的所有權,卻又為何價格沒有比CD或紙本便宜?唱片業及電子書產業說,各位消費者有所不知,製作MP3音樂、電子書以及建立行銷平台,整個過程時間長、風險大、成本高,在商業模式成功以前,已經燒了不少錢,不能以最後成果來忽略全部過程,進而低估成本。更何況,只要花少許錢,就可以一輩子聽音樂或看內容,不會有CD或紙本會毀損或遺失的風險,其實要比買一件CD或紙本划算多了。

再想一想,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裡,三房兩廳隨便都要千萬元才買得到,MP3或電子書立刻讓消費者少了書房,一切在雲端,隨處可聽看。少一房的住宅,幫消費者省了多少錢?這等好康的事,是不是該衷心感謝唱片業及電子書產業的貼心呢?

至於沒有取得所有權這件事,也是消費者必須打破的心結。人的一生,空手來,空手去,誰又真正擁有過甚麼?當兩腳一伸,誰又帶走了甚麼?一切不過都是暫借用。早知如此,又何必在乎擁有?「授權」已足夠讓我們及時行樂,堅持「所有」,只有徒增紛擾與成本,何必呢?布魯斯威利大大!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