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的典藏、借展與保險
作者:章忠信
103.02.13.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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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臺灣早期藝術家近日冥誕,各界準備為他辦理藝術創作大展,卻因為典藏真跡創作的美術館,要求支付高額的保險費才願意出借真跡,導致主辦單位卻步,展出作品無法完整呈現藝術家畢生創作理念與風貌,令藝術家的家屬對美術館頗有微辭。如果了解美術館對於藝術品保險費的關切與立場,家屬就能理解美術館的難處而釋懷。
一件藝術品到底價值多少,實在沒有客觀標準,從藝術創作的角度,每一件藝術品都不可替代,無法以金錢計算。由於藝術品的珍稀性,即使在拍賣市場上決定了藝術品的拍賣價格,也無法就此判斷一件藝術品的金錢價值。
為了避免珍貴的藝術品受到竊盜、蓄意破壞或意外毀損,現今藝術品都會透過保險來降低或分散風險。美術館如此,私人收藏亦是如此。但到底一件藝術品的保險費應該多少,常因各方認知不同而生爭議,實務狀況差異也會導致保費的巨大變化。
過去,曾經有一位國寶級藝術家的後人,因為先人藝術創作繁多,保存不易,準備將所有藝術創作委託公立美術館典藏。美術館的典藏空間有限,向來並非來者不拒,而是有所選擇。國寶級藝術家的藝術創作真跡固然有保存價值,但美術館並非慈善事業,無償保存這一大批藝術創作,也應能取得利用推廣之可能,始不負美術館的設置任務。
藝術家後人就這批藝術創作分別享有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如今將藝術創作委託公立美術館典藏,美術館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僅能於館內典藏,其若要進一步公開展示或複製推廣,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議題,必須另外取得藝術家後人之授權。所以該案後來是雙方達成協議,藝術家後人同意美術館得公開展示及非營利之複製推廣。不過,雙方在保險費方面,則產生重大歧見。
藝術家後人認為,這批藝術創作既然交由美術館典藏,並同意美術館公開展示及非營利之複製推廣,負責典藏任務並獲得授權利用的美術館就應該支付保險費。美術館則認為,它僅是典藏機構,並不是這批藝術創作的所有權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不該負擔相關風險,更何況,藝術家後人原先私人保存這批藝術創作就已按時支付保險費,當這批藝術創作委託美術館典藏後,由於美術館恆溫、恆濕設備及保全措施較周全,保費已大幅下降,藝術家後人因此受益頗大,沒有理由反而不承擔保險費。最後經過一番折衝與溝通,藝術家後人才勉為其難地同意支付保險費。
以前面所述及的藝術家冥誕藝術創作大展為例,典藏真跡創作的美術館要求支付高額的保險費,是因為它對於典藏真跡要離館出借,必須面對高風險,所以要求主辦單位必須支付保險費,這在國內外都是正常出借原則。過去不少國外重要藝術創作到臺灣借展,不管是真跡還是複製品,都是由台灣主辦單位承擔保險費才行得通。
對於保險費的金額要如何決定,更是複雜的事。本案家屬主張展出純屬公益,應依照典藏價格計算保費,但美術館則認為保險費的金額與公益與否無關,純屬館藏在外之風險評估,故應依市場拍賣價格計費才是安全合理。
藝術品的典藏、借展,都充滿風險,其珍稀性導致失竊、損害後之不可彌補與回復,保險只是降低經濟上的損害而已,從無人會冀望自失竊、損害後之理賠保險金獲得好處。家屬期待先人藝術創作能完整展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美術館對於珍貴真跡館藏離館借展的忐忑不安,也只能藉由保險費彌補於萬一。作為典藏單位的美術館面對現實,要求主辦單位支付依市場拍賣價格計費支保險費,才是適當的措施。家屬的理想期待,也應考量美術館的立場,畢竟美術館珍藏藝術家的藝術創作真跡,原本就承擔社會對期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國家重要藝術資產與文化,絕不可輕忽以對,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