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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反壟斷,快樂付錢來唱歌

作者:章忠信
108.06.24.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著作權法,讓民眾使用伴唱機唱歌免除刑責,引發詞曲作家的強烈反對,在蘇院長的叫停之下,暫時緩了下來。院長並指示負責的部會對廠商加強宣導,要合法灌歌。這項指示,顯示院長還沒有弄清楚問題癥結。

民眾在公園或里民活動中心使用伴唱機快樂唱歌,要付四筆錢,包括買機器、付電費、灌歌曲及付公播費。

在著作權方面,灌歌曲涉及重製權,要取得詞曲著作權人授權,公開唱歌涉及公開演出權,是透過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是「多多益善、來者不拒」,取得公播授權很容易。

灌歌曲的重製權就不是那麼容易取得了。歌曲的重製權掌握在詞曲著作權人手中,而某幾首很夯的歌透過代理組織,整包專屬授權給一家市占率很高的伴唱機製造商。相對於一部伴唱機裡幾千首歌而言,灌幾首很夯的歌曲其實很便宜,但伴唱機很貴。由於,別的廠牌的伴唱機拿不到授權,如果要唱這幾首很夯的歌,只能買特定廠牌的伴唱機。簡單的說,歌曲被壟斷了,而且和貴貴的伴唱機綁在一起。

國際上保護著作權的伯恩公約在保護音樂著作的時候,早就預見音樂著作很容易被壟斷,所以同時附隨著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使始得一首歌一旦被授權灌錄成唱片後,其他人就可以不必取得授權,只要付錢給著作權人,就可以另外錄製唱片。

民進黨團的提案,是要與時俱進,將現行著作權法第69條有關歌曲灌錄唱片的強制授權規定,擴大到伴唱機灌歌。草案規定,如果歌曲被授權灌到伴唱機六個月後,其他人經過協商仍得不到授權,可以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在支付智慧局依市場價格核定的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之後,逕行灌歌曲在伴唱機。同時,為了讓在公園或里民活動中心給民眾唱歌的伴唱機,不要因為灌歌曲而有刑事責任,草案規定,只要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著作的重製權,所涉及的爭議僅屬民事問題,不生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使用者灌歌曲應該付錢,但著作權人不能以刑事訴訟做威脅,以獲取不合理的高額使用報酬。


這件事說穿了,就是伴唱機廠商之間,因為詞曲被壟斷,作成為伴唱機市場的不合理行銷手段。得不到授權的伴唱機業者,發動阿公阿媽要求修法,而取得專屬授權的伴唱機業者,發動詞曲創作人反對修法,但雙方伴唱機業者都沒有出面。

如果蘇院長了解這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背後原因,應該會有不同想法。無論如何,叫業者灌歌要合法,是弄錯了方向,因為,是拿不到灌歌授權,不是違法灌歌的問題。看來,如果無法自由取得授權,只能修法反壟斷,才能快樂付錢來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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