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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生的時事,未完成的著作,授甚麼權利?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0.02.02.
ch7943wa@ms12.hinet.net

散戶與金融巨鱷對戰「遊戲驛站(GameStop)」股票市場的時事,正在逐漸邁入尾聲,媒體報導已有電影公司買下版權,要將一本針對這件時事撰寫的尚未完成小說,改編拍成電影。於是,大家問,小說未完成也能賣錢?如此一來,別人還能不能針對這事件拍成電影呢?

市場上,有人願意買,有人願意賣,交易就完成了。至於賣的人到底有甚麼標的可以賣,第三人就不必太認真了。

報導談到,有個作家決定把這個社會事件寫成小說,然後電影公司在作家還沒完成小說前,就付費預約要拍成電影。

就法言法,作家若完成小說,可以授權他人拍成電影,小說是原著作,電影是衍生著作。問題是,小說尚未完成,何來著作權?那倒也無妨,至少電影公司先與作家完成預約之交易,誰曰不行?雙方一定會約定,小說何時應完成,逾期會發生甚麼法律責任,而且一定期間內不可以再授權他人拍成電影。相對地,雙方也會約定,電影應在何時拍完並上檔,利潤要如何分配。者種小說尚未完成的預約改編電影授權契約,著作權法並無禁止規定,契約自由原則下,雙方的契約合法有效,沒有人能干涉。

話說回來,其他人是否可以「遊戲驛站(GameStop)」的時事,另外拍成電影?會不會侵害小說或電影的著作權?如果理解著作權法的規定,就應該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或是「發現」、「事實」。小說家將「遊戲驛站(GameStop)」的時事,寫成小說,著作權法保護小說,任何人不能未經小說家授權,翻印、改編該小說,但小說敘述的時事事實,小說家沒有壟斷的權利,其他人仍然可以依據同一件時事事實,另外寫一本小說,或拍成電影。

電影公司為何不自己根據時事去拍電影,非要依據小說家的小說拍電影?因為故事不是人人都能說得精彩,電影公司就是看中小說家的創作能力,能把一件時事說得緊湊有趣,具戲劇張力,引人入勝。

小說家為了要使他的著作產生獨特性,會有特殊的敘述方式,凸顯某些橋段,甚至在對白、相關人士的內心敘述上著墨,敘寫一些特殊表達。懂得著作權的人,如果要另外寫一本小說,或拍成電影,而又要避開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就會自己根據媒體報導的事實,另外安排橋段,撰寫特殊對白,以自己的觀點敘述相關人士的內心轉折,讓讀者或觀眾耳目一新。

事實無法被任何人壟斷,同一件事實,可以有很多種不同的敘述或表達,創作性就在其中,先創作者無法阻礙他人後續的獨立創作。至於小說未完成前的改編電影預約,你情我願,契約自由原則之下,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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