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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流音樂的使用報酬決定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0.05.22.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隨著技術的發展,音樂產業的賺錢核心不斷轉移。過去,消費者買唱片聽音樂,音樂著作權人是靠著一張張唱片的行銷獲利。如今,唱片業消亡,音樂轉到串流平台,消費者訂閱串流平台聽音樂,音樂著作權人不再能透過唱片行銷掌握市場。

串流平台使用他人音樂,每首歌每次被點播一次,平台該支付多少錢,應該是雙方協商決定。不過,事實上顯然是由市場力量較強的串流平台單方決定,音樂權利人只能被動接受,不容易有議價的能力。

串流平台需要音樂,音樂需要透過串流平台流通。相對於掌握流通管道的串流平台,眾多的音樂著作權人是分散而弱勢的,眾多而分散的音樂著作權人,即使團結起來,也未必是獨大的串流平台的談判對手。

音樂在著作權法中,不是一般人想像中的音樂。首先要有人作詞作曲(音樂著作),接著有人編曲(音樂著作之衍生著作),進一步演唱演奏(表演),最後錄製成歌曲MP3(錄音著作)或MV(視聽著作)。串流平台使用的音樂,必須取得詞曲音樂著作、編曲衍生著作、演唱演奏者、MP3錄音著作或MV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授權的著作財產權,則包括音樂上載平台的重製權及透過平台串流的公開傳輸權。

詞曲作者透過詞曲版權經紀公司,行使他們的權利。唱片公司則涵括編曲、演唱演奏者及MP3錄音著作或MV視聽著作的著作權。在台灣,詞曲音樂著作權在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權,是由詞曲版權經紀公司交由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外授權,重製權則由詞曲版權經紀公司直接與串流公司談授權;唱片公司自己與串流平台洽談MP3錄音著作或MV視聽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授權,所收的使用報酬,至於編曲及演唱演奏部分,大部分著作財產權於MP3錄音著作或MV視聽著作製作時,已透過合約歸屬唱片公司,就無進一步分再分潤給相關著作權人之問題。

串流平台先決定訂戶的訂閱價格,再依此分潤給音樂方面的相關著作權人。為了與對手競爭並吸引客群,串流平台先定出極低訂閱費用,犧牲的是音樂方面的相關著作權人的利益。沒有串流平台,音樂方面的相關著作權人無法行銷音樂著作,於是,串流音樂在事實上變成唱片公司的廣告宣傳內容,演唱會票房、周邊商品及代言,成為唱片公司的主要商品。

音樂產業,早就不是唱片產業,實體唱片市場消失,音樂產業依舊蓬勃發展,只是,原本是商品的音樂,如今成為演唱會票房、周邊商品及代言的廣告,廣告與商品,角色隨時在蛻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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