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
作者:章忠信
96.11.06.完成 97.09.1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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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笑話。
路人闖紅燈,被警察逮到,警察問:「你沒有看到紅燈嗎?」路人回答:「有啊﹗」警察又問:「有看到紅燈,為何還要闖紅燈?」路人回答:「因為沒看到你啊﹗」這笑話沒有交待,警察最後到底有沒有開罰單。
不可以闖紅燈,是人人知道的交通規則,卻不一定人人遵守。闖紅燈會不會被處罰,不在於有沒有闖紅燈,而在於警察有沒有看到,看到了要不要告發。所以,闖紅燈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街頭上時時都在發生,卻不一定會收到罰單。
不可以侵害著作權,是人人知道的著作權法規定,卻不一定人人遵守。侵害著作權會不會受到處罰,不在於有沒有侵害,而在於著作權人知不知道,知道了要不要主張權利。所以,侵害著作權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現實世界中時時都在發生,卻不一定會受到處罰。
侵害著作權與闖紅燈的差別在於,紅燈一闖就過,不會留下闖紅燈的身影,當場沒有警察看到就算了,而侵害著作權的狀態通常會存在一段時間,著作權人發現的機會就大得多了。
侵害著作權,不一定會有事,但有事的時候,會令人受不了。
2007年的萬聖節,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控告美國密西根州的一家小出版社RDR Books,侵權她的著作權,因為這家出版社將一個哈迷所架設,非常受歡迎的「哈利波特辭彙網」(www.hp- lexicon.org)內容,包括與哈利波特有關的論述文章與各種資料,例如符咒表、魔法目錄及「巫師世界名人錄」等,集結約四百頁,以紙本發行。
全世界有一堆哈迷們,自行架設關於哈利波特的網站,從沒有獲得羅琳及哈利波特的出版社的授權,過去也未見羅琳表示反對,這回為何會提出訴訟?原來,羅琳正準備撰寫哈利波特百科全書,這本百科全書將包含小說中沒有的新材料,而「哈利波特詞彙網」印刷版,將影響她的百科全書銷路。
從現實角度看,侵害著作權對於著作權人並不是絕對損害,而是相對損益。偷車賊偷了汽車,取得了使用汽車的機會,車主則完全無法使用車子,這是絕對的損害,但侵害著作權案件中,著作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仍然可以繼續行使他的著作權,有時還會因為盜版的泛濫,讓著作的知名度提高,正版發行量也跟著水漲船高。這樣的差距,正可以解釋,為何小偷是非告訴乃論,盜版卻是告訴乃論。不過,盜版有時的確是正版流行的原因,但這肯定不該是盜版可以堂而皇之的理由。
個人、非營利、無關緊要的侵害,對於著作權人影響不大,進行訴訟主張侵害著作權,並沒有太大實益,有時成本也太高。這時,把侵害當作擴大市場的急先鋒,也是不錯的策略。可是,一旦侵害會嚴重與自身利益相衝突時,著作權人必須採取必要手段來增加侵害者的成本,讓他離開市場。
哈迷們自行架設關於哈利波特的網站,純粹在捧紅哈利波特,羅琳或哈利波特的出版社不會不高興,可是未經授權的「哈利波特詞彙網」印刷版,是要賺錢的盜版,會影響羅琳的百科全書的市場,當然要採取行動遏止它。
瞭解了這個現實,就可以得到一個結論,發動著作權侵害訴訟的臨界點,在於侵害行為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利益,而且訴訟足以得到一定對價的那個時點。任何一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一旦完成,就構成侵害,不要以為著作權人沒有來主張權利,就不是侵害,那是因為侵害還不夠嚴重,還沒引起著作權人注意,即使注意到了,也可能基於成本的考量,先把你記下,等到夠划算了,就是著作權人出手的時機。
哈利波特的案子 (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v. RDR Books, 07 Civ. 9667)在2008年9月上旬,經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Robert P. Patterson法官判定,被告RDR Books公司出版的lexicon對於哈利波特的利用不是合理使用,所以不得繼續發行,並應賠償羅琳6,750美元的法定賠償金。RDR Books抗辯,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對於他人著作的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或研究之利用,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他們的利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Patterson法官則認為,RDR Books的lexicon對於哈利波特的利用雖是一種具有轉換性質(transformative)的利用,但對原著之利用多過自己轉換創作部分,使得原本轉換性質的利用變得不是那麼凸顯,而其利用結果是為商業及經濟利得之目的,原文照錄(verbatim copying)的部分也超越合理的必要範圍,雖然羅琳目前並沒有出版哈利波特百科全書的計畫,被告出版lexicon也不一定就具有惡意或預期要與哈利波特的相關著作進行市場競爭,但其仍可能與羅琳未來的衍生著作發生競爭效果,影響到著作權人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