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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自由的網路≠免費的內容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於2021年6月2日應邀發表於INSIDE【硬塞專家開評

一、網路是Free的,但不是免費的。

大家都說,網路是Free的。不過,這個Free是指「自由」,人人都有機會接觸網路,在網路上搜尋資訊,發表意見,卻不表示網路上所有的內容都是「免費」的。

近日,一個YouTuber網紅的內容被別的網紅抄襲,非常生氣,揚言提告,引來一堆粉絲聲援。誰知過了不久,網紅自己也被發現上傳的YouTube影片,用了其他網頁的照片,片頭曲也是十幾秒別人的音樂,通通沒有取得授權。一開始,網紅想以註明來源的方式處理照片,並默默換掉原來的音樂,最後則是相關影片全部下架,但都沒有正式回應。聲援與批評的粉絲,相互爭辯,很多說法都是想當然耳,卻未必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著作自完成時起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就享有著作權,不待申請或是獲得誰的批准,即使沒有發表或標示著作權歸屬,都不影響著作人對於著作權的取得。

這項規定說明了兩件事:一是自己的創作要受著作權保護,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二是眼見耳聞的著作,只要不是古人的創作,不是自己的創作,就是別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要使用都應取得授權,沒有經過授權就使用,除非能找到合理使用的依據,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不能免責。

三、授權利用是原則,沒說清楚的就是沒授權

利用別人的著作,取得授權是原則,合理使用是例外。關於著作利用的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要由著作財產權與利用人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也就是說,沒說清楚的,就是沒授權,這項「權利保留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利用人到底想怎麼利用著作,一定要跟著作權人說清楚,獲得同意,否則,都會被認為並沒有取得授權。

著作利用的授權,著作權法沒規定一定要簽書面契約,雙方在重要的事項取得協議,例如,甚麼著作、怎麼用、要付多少錢,授權契約就成立生效了。如果有其他人證、物證,可以證明授權約定存在,不一定要用書面契約當證據。

利用著作應取得授權,這是法律的規定,但到底是利用人要付錢給著作財產權人?還是著作財產權人要付錢給利用人,拜託利用人協助行銷自己的著作?還是雙方合作免費利用著作,相互幫襯,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但利用人千萬別說,用你的著作是幫你行銷,所以不必你的同意,否則,這就變成「盜版有理」了。

四、合理使用不是你說了算

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私利,也關注公眾利用人類創作發明的公益,所以在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很多合理使用的情形。第65條第1項還明文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可是,著作的態樣很多元,利用的情形也很複雜,著作權法沒辦法明確規定,甚麼著作,用多少,怎麼用,就構成合理使用。第65條第2項只是抽象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這四項基準包括: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的利用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誰說了都不算,只有在爭議鬧上法院後,由法官依根據每一個個案的事實,依法判定。可是,總不能每件爭議都上法院吧?這時,就不得不佩服有學問又有智慧的古聖人了。孔老夫子說了,合理使用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施於人」,只要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角色互異,其實大家心裡有數。

五、沒有營利≠合理使用

一般人都誤以為,只要沒有營利,都是合理使用,偏偏著作權法不是這樣說。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而四項審查基準的第一項中,只說應特別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並沒說「商業目的」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或是「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是合理使用。這項基準只是說,「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所以,教授出書賣錢,引述其他學者的文章片段作為論證,還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所以,教授上課播映整部電影給同學觀賞,還是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因為這項利用會發生「市場替代」的效果,通不過第四項的「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檢驗標準。

六、註明出處≠合理使用

也有人誤認為,只要註明出處,就是合理使用,可是,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應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並沒說註明出處就等於是合理使用。所以,合理使用若沒有註明出處,可以依據第96條處罰,但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光是註明出處,也不能免除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七、事後授權不會讓侵權變合法,只有不再追究的效果

未經授權利用別人著作,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在完成利用時,就已經構成。刪除或下架,只是避免侵害狀態延續,造成更嚴重損害後果,並不會讓已發生的侵害變成沒發生過,充其量只能算是犯後態度良好,損害未擴大,有利從輕量刑或減少賠償金額。因此,事後的和解,即使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可以繼續使用,授權的效果只能向後發生,並沒有溯及效力,讓先前的侵權行為變成合法利用,只能說,這是著作財產權人不再追究而已。

網路是「自由(Free)」的,但不表示網路上所有的內容都是「免費(Free)」的。利用他人著作以前,不管是在YouTube、Podcast或Instagram,都應取得授權,除非能夠找到合理使用的依據。有正確的著作權觀念,才不會只是口舌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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