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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認識智慧財產權與學術倫理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7.08 最後更新  111.08.09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若說看新聞真的可以認識智慧財產權與學術倫理,那是痴人說夢,因為,相關人等常常都在亂說,而媒體沒有能力釐清與導正,也跟著亂報,久了就積非成是,似是而實非。

藍綠人物來來去去,學術倫理與著作權議題卻是有一定的道理,不會因為藍綠而有不同。讓我們弄清楚其中的黑白,別讓藍綠的顏色,蒙蔽了我們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議題的判斷。

歡迎隨時提問,我會繼續補充。

幾個重要原則先談:

一、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開始受保護,何時公開發表不是重點。(著作權法第10條)

二、一個想法、概念,研究成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敘述,每一個敘述的「表達」都不同,但說的都是同一個想法、概念,研究成果。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只是「表達」的部分,而不是那個想法、概念,研究成果。因此,一個想法、概念,研究成果,你的「表達」是你的著作,你有著作權,我的「表達」是我的著作,我有著作權,各不相妨,沒有誰可以說是誰侵害誰的著作權,在著作權法中,也沒有誰可以禁止別人就同一個想法、概念,研究成果,作各自獨立的「表達」。但若你不自己寫,直接拿我寫的去充數,說是你寫的,那就侵害我的著作權了。(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三、違反學術倫理與侵害著作權未必相同。在你的論文中,直接複製我寫的論文,因為重製或改作了我的「表達」,侵害我的著作權,讓讀者以為是你寫的,也構成違反學術倫理。如果,你看了我的「表達」,知道了我的創見,然後用自己的文字,敘說我的創見,卻沒註明是我的創見,因為沒有重製我的「表達」,不構成侵害我的著作權,但由於你沒有在你的「表達」裡,交代這是我的創見,讓讀者以為是你的創見,這就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了。

四、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沒有註冊制度。所以,著作權法說,在著作上註明自己是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就「推定」你是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說你不是這個著作的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他要能舉證證明,才能推翻這項「推定」,否則,你就是依這項註記所說的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法第13條)
Q:有大學說,以後學位論文要完成「原創性比對」,才能離校,「原創性」要怎樣比對?

A:所謂「原創性比對」,其實應該是指透過「Turnitin」或「快刀」論文比對系統,進行「相似率」比對。這些系統,比對的是「表達」之相同或相似,也就是「文字逐字相同」或「段落文字近似」,無法比出「概念」之「原創性」。不過,「相似率」比對系統,可以透過文字不合理之「相似率」及比對後所顯示相似處對照表之並列結果,偵測出異常,協助領域內專家進一步否定其「原創性」。

Q: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相似率」達到多少百分比,就算是抄襲?

「相似率」與「抄襲」,絕對不能畫上等號。比對系統只能機械式地完成「相似度」之比對結果,給出一個比例數據,無法確認這些「相似度」到底是引用古人著作、法律條文或註明出處之今人作品內容之引用,還是「以他人著作當作自己著作」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更無法顯示出違反學術倫理之「觀念之抄襲」。論文比對系統是要抓出文字不合理之「相似率」,協助領域內專家針對相似部分進一步判斷是否不具「原創性」,但如果著作人就相似部分,已在論文中交代來源,並做為自己創作之評論依據,自己創作部分仍可能具學術價值,不能說「相似率」高就等於「抄襲」。

Q:學校對於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的「相似率」,應該要求不得超過多少百分比,才是合理?

基於學術獨立自主,不建議學校訂定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的「相似率」不得超過多少,但可以要求兩件事:

一、各院系自行規定比對系統相似度之容許比例。

二、各院系每年公告畢業生論文比對後實際相似度比例。

論文比對系統是一種學術論文檢核工具,其「相似率」僅供各方參考,無法作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之參考。雖然,「相似率」太高,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學術倫理,但學術倫理以「透明」為重要原則,不以「相似率」為核心,只要作者清楚註明出處,其他的,都是審查委員或讀者之判斷餘地。

Q: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研究,如委託契約約定「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這項約定究竟是何意思?

A: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機構辦理專案研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都列為該法所稱之「廠商」。所以,若政府機關委託學者專家或學校等研究機構辦理專案研究,受託之學者專家或學校等研究機構,也會被依政府採購法稱為「廠商」。

由於政府機關委託學校辦理專案研究,簽約當事人是學校,實際執行的卻是學校教授及其所率領之研究生,後者不是契約當事人,政府機關與學校之契約對其並無拘束力,故委託契約中必須要求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也就是受託之學校,必須與其校內教授及其所率領之研究生,另外簽署文件,約定執行該委託案所完成之著作,以學校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在學校與教授等之約定下,教授等所完成之著作,在完成那一霎那,就以學校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時,再依政府機關與學校之專案研究契約,學校之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兩個契約結合之結果,教授等所完成之著作,在完成那一霎那,就以學校為著作人,機關自學校受讓著作財產權,而學校對機關不能行使著作人格權。在此情形下,實際執行專案研究之教授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又所謂學校「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意思,是指機關得就依契約完成之研究報告,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表,以何人之名義發表,要如何修改研究報告之內容,學校不得有反對意見。

照理說,機關在進行委託專案研究之驗收時,為確認專案研究報告之權利歸屬,應要求學校繳交教授等簽署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約定文件,才能核銷結案。甚至應該在學校開始執行專案研究時,就先要求學校提出參與專案之教授等簽署之文件,後續有新成員加入時,亦應立即簽署相關文件,避免執行後期發生爭議,教授等拒絕出具文件而致學校無法履約結案。不過,機關與學校常常忽略此項程序,有時是學校根本未與教授等簽署文件,有時是學校將該項文件保存於校內檔案中,未提交委辦機關,導致日後發生爭議時,學校檔案已流失,而機關並無該項教授等簽署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約定文件,反而發生委辦機關要利用該著作時,被教授等指控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Q:委託案的研究報告,到底何時才算是著作完成?交出初稿、通過審查會議?還是完成結案核銷程序?

A: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原則上著作完成初稿,就算著作完成,委託案的結案核銷,只是能否通過委託契約要求之品質審核行政程序終點,與著作完成之判斷無關。初稿到結案版本之間,修修改改,除非是全盤打破,重頭再來,否則,都是同一著作,只是內容作部分修正而已,不會是兩個不同著作。

Q: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到底何時算是創作完成?

A: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就推定為真正。

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不管有無對外發行,都會註明日期,可以推定至少在該日期時,已經完成。至於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之實際完成日期,則可以另外透過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不會一次完成就通過。學位論文初稿,要經過指導教授多次指正、口試委員質問、口試後之再修正,最後定稿;委託案研究報告初稿,一樣要經過委託機關初審、審查委員質問、審查後之再修正,最後定稿。通常,除非是全部打掉重練,或是乾坤大挪移,否則,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初稿、歷次修正版到定案版,都會被認定係同一著作,不會是不同著作。於是,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之著作,應認定為係完成於初稿完成之日,至於歷次修正版之修正完成日期,並不影響初稿完成日期之認定及著作權取得日期。

由於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經過任何申請、登記、審查或標示程序。從而,當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之間,發生何者先完成或何者抄襲何者之著作權或學術倫理爭議時,若二者時間提出之時日差距不遠,學位論文及委託案研究報告定稿封面日期、學位論文口試日期及委託案研究報告審查會日期,或是學位論文提送學校日期及委託案研究報告結案日期,都不宜作為著作完成先後之直接判斷依據,反而應該依何時初稿完成之證據來證明。在極少之例外情形,例如學位論文完成,但未通過口試,委託案研究報告完成,但未通過審查而未結案,都不影響著作完成之事實,也都不會因為未取得學位或未能結案,而不能自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

Q: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研究,如委託契約約定「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如專案研究之學校執行人員欲使用研究內容發表論文,應如何處理?

A:
前述類型之專案研究委託案,通常會就委託研究成果之公開與利用進行各種不同約定。例如,或約定「委託案結案前,相關執行人員不得任意公開研究內容」;或約定「委託案結案後,學校執行人員得自由使用研究內容發表論文,但應註明係機關專案研究委託案成果」;或約定「委託案結案後,學校執行人員如欲使用研究內容發表論文,應先獲得委託機關之書面同意,並應註明係機關專案研究委託案成果」。不過,其前提應是研究案委託機關已先完成結案程序,透過相關執行人員簽署之書面,確認其所完成之委託研究成果,已由委託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否則,若不能確認委託機關已取得著作財產權,自然亦無委託機關同意相關執行人員利用委託研究成果內容之必要。

實務上,即使委託機關之公文敘明:「經查本O未有OOO教授等人,向本O申請使用委託資料之申請書及授權書」,若委託機關根本無法確認其係委託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人,相關執行人員未向委託機關申請使用委託資料之申請書及授權書,亦不表示相關執行人員使用委託研究成果,就構成侵害委託機關著作財產權之情事。

Q:在A生與B生因學位論文內容雷同之抄襲爭議中,B生主張其學位論文雖完成在後,但A生學位論文之資料係其所提供,故其才是原創者,並無抄襲之情事,並舉A生於學位論文中就B生提供資料一事有表示感謝之敘述為證。究竟如何判斷其是非?

A:
使用他人資料,有學術倫理及著作權之議題。

在學術倫理方面,使用他人資料,無論係直接轉貼文字、圖表或以自己文字、圖表重述他人概念,都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他人研究成果。

在著作權方面,視其利用情形而有不同要求。以自己文字、圖表,重述他人概念,因為沒有使用到他人之文字或圖表等著作,不涉及他人著作之利用,可以不必註明出處;若直接轉貼文字、圖表,文字部分,則必須使用上下引號,並註明出處;圖表部分,雖不必上下引號,但必須於圖表之下方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之目的,在使讀者知悉該部分係他人著作,非自己著作,且讀者若有查找原文之必要,得以按圖索驥。直接轉貼文字、圖表,若未以上下引號並註明出處,導致讀者以為均為執筆者所創作,除違反學術倫理,並構成侵害著作權。
基於以上原則,若A生直接轉貼B生提供資料內之文字、圖表,卻未以上下引號標示,並註明出處,導致讀者以為都是A生所創作,則A生除違反學術倫理外,並構成侵害著作權。反之,若A生依B生提供資料內之文字、圖表,以自己文字、圖表,重述他人概念,因為沒有使用到他人之文字或圖表等著作,若未註明出處,只是違反學術倫理,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關於學術倫理之註明出處,必須是很具體地顯示哪一部分是誰的見解或是誰提供的資料,如果僅是在致謝欄很空泛地致謝,仍會被認為有學術倫理之瑕疵。

就B生而言,若A生在學位論文中,直接轉貼B生提供資料內之文字、圖表,B生創作在先的文字、圖表,不會因為被畢業在先的A生轉貼使用且畢業在先,就喪失著作權。只是,B生必須證明,A生學位論文直接轉貼B生提供資料內之文字、圖表,確實是當時B生所提供的,這是證據議題。反之,如果A生是依B生提供資料內之文字、圖表,另外以自己之文字、圖表,重述B生資料所傳達之概念,因為該部分的表達,算是A生就B生概念的獨立創作,B生不能說因為是他提供資料給A生,所以他就可以直接把A生的獨立創作拿來使用。

事實需要證據證實,A生畢業在前,B生必須證明他有將資料給余生,而A生是直接抄用,否則,A生也可以主張他只是依據B生給的資料,消化後以自己的文字表述,然後是B生抄A生的。

Q:在「參考文獻」中列出資料來源,是不是就等於「註明出處」?

A:
「參考文獻」及「註明出處」,是不同的兩件事,必須清楚區隔。

「參考文獻」是指完成這篇文章,曾經參考過哪些資料,但到底這篇文章的哪一句話、哪一個觀點,是屬於別人的觀點或表達,並不具體明確;這時,就必須透過「註明出處」的方式,在這篇文章的特定段落或文句,具體註明哪一個著作人的哪一本書第幾頁,或是哪一篇文章的第幾頁,進行透明、具體交代。如果不只是觀念之引用,而是文字、圖表之引用,更必須以上下引號之後「註明出處」,或是圖表之下「註明出處」,清楚區隔引號內是別人的文字,以上圖表是別人創作的,不可以只是用「參考文獻」混過,讓讀者弄不清楚到底這篇文章的哪一句話、哪一個圖表或哪一個觀點,是屬於別人的觀點或表達。

用詞要精確:

1.是「侵害著作權」、「違反著作權法」,不是「違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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