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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彩虹村,物權與著作權的爭議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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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知名景點彩虹眷村的牆上彩繪,七月底被彩虹文創公司的人員以油漆覆蓋,台中市文化局報請處理,相關人員被以毀損罪名移送法辦,彩虹文創公司召開記者會喊冤。

彩虹眷村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由黃永阜自97年起於平日彩繪房舍與圍牆,成為知名景點,他也被稱為「彩虹爺爺」。不過,彩虹眷村的產權屬於台中市文化局,10年前委由彩虹文創公司經營管理。黃永阜與彩虹文創公司發生著作權糾紛,於台中地院涉訟中。

依據媒體所載的雙方說詞,彩虹文創公司主張,他們在102年拿到創作者彩虹爺爺黃永阜的著作版權,花費約300萬元整建彩虹村,將彩虹眷村推廣到全世界,黃永阜因年事已高,無法親自創作,彩虹村現有近9成的作品,都是他們團隊的創作,台中市政府要求彩虹文創公司7月底前必須將所有物品搬遷,並恢復原狀,但7月25日才發公文通知,彩虹文創公司希望市府給寬限期未果,才會用油漆覆蓋團隊的創作,以示抗議,至於黃永阜的原作以及有紀念性的作品,都有完整保留。

台中市文化局則主張,彩虹村畫作之著作權爭議雖於法院審理中,但彩虹村房舍之所有權屬於市政府,牆面上彩繪無論係黃永阜或彩虹文創公司所繪,該「彩繪」既附合於「房舍」上,成為房舍的重要成分,其所有權應屬市府,彩虹文創公司之油漆破壞行為,構成毀損罪。而依據認養契約第9條的規定,契約於7月31日到期,認養人依契約規定返還房舍,並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不得進行異動及破壞,台中市政府因彩虹眷村牆面出現龜裂,規畫自111年8月1日起展開加固整修工程,預計112年1月底完工。

由以上資訊可以理解,著作權與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契約則左右著作權與物權之歸屬。

「彩虹爺爺」的著作,原本就有著作權爭議。一開始,「彩虹爺爺」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合作關係。後來,「彩虹爺爺」與小49歲的看護結婚,並拿出與在香港的弟弟簽署的一份日期更早的文件,讓他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合作關係經法院認定無效。香港的弟弟後來與彩虹文創公司合作,行銷「彩虹爺爺」的著作,並認養彩虹眷村。如今,虹文創公司也與「彩虹爺爺」爭議彩虹眷村相關彩繪的著作權歸屬。

起初,「彩虹爺爺」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當然是以「彩虹爺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他是否如何授權給誰,或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誰,必須要透過契約,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之授權及第36條之讓與等規定決定。

後來,「彩虹爺爺」年紀漸增,無力再創作,彩虹文創公司接棒創作,以利繼續於彩虹眷村行銷相關文創商品與活動。這當中,也會有爭議,究竟彩虹文創公司在彩虹眷村的彩繪,是假「彩虹爺爺」之名的獨立創作?還是根據「彩虹爺爺」的草圖之重製或改作?如果,在彩繪或相關資料上面都有標示或記載是「彩虹爺爺」的創作,依具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就「推定」是「彩虹爺爺」的著作,「彩虹爺爺」就這些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彩虹文創公司或任何人要推翻這項「推定」,就必須提出有力證據。

無論如何,這些彩繪都是繪製在台中市政府享有物權的彩虹眷村房舍牆面上,依據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以油漆在牆面上或地面上彩繪,油漆是動產,牆面或地面是不動產,油漆呈現之彩繪成為牆面或地面之重要成分,牆面或地面之所有人,應該可以取得彩繪所有權。從這個角度,台中市文化局對彩虹文創公司相關人員提出毀損罪之指控,應有道理。彩虹文創公司若主張只是依約回復原狀,尚有可以爭執之處,但若抗辯只是一種對台中市文化局不續約之抗議,則是蓄意毀損之行為。

在著作權方面,台中市文化局對彩繪只有物權,沒有著作權,不可以就彩繪進行利用。至於誰是彩繪的著作人或誰享有彩繪之著作財產權,誰可以怎樣利用彩繪,要依事實及契約決定,有爭議時,雙方提出各項證據,讓法院依法判決定之。不過,觀光客到彩虹眷村旅遊時,拍照打卡、上傳臉書,都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8條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戶外長期展示或建築外牆上的美術著作,任何人都可以拍照、錄影或繪畫,不避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人也無權反對,而這些照片也都可以另外主張攝影著作的著作權,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彩虹眷村的爭議持續中,但著作權與物權,契約與法律,再加上提出的證據,都會影響未來的結論。當事人必須努力舉證,說服法院相信自己的主張,一般的公眾,只要弄清楚著作權法與民法關於物權之規範,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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