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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本中立,黨派勿操弄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10.08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發表於111年10月0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題目經主編調整為「讓選舉回歸政見 別再操弄智財權」,刊登內容也配合篇幅限制,稍有刪減。

繼林智堅、張善政之後,高虹安成為媒體智財權及學術倫理議題焦點,其他參選人與號稱不是參選人的,過去的論文與報告,也都被拿出來一一檢視。其實,智財權規定與學術倫理標準,依舊恆常而中立,只是人們常因黨派好惡,游移雙標,而積弊已久的錯誤觀念,讓政治人物抓到操弄空間。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者完成著作,自動享有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權。不過,如果是員工完成的職務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員工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屬於經濟利益的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享有,員工對於這項著作,不能因為是自己完成的,就任意使用。在著作權法方面,員工依其使用情形,可以有兩種做法。一種是「二次使用」或「大量引用」,這必須依第37條獲得雇主同意,否則將構成侵害雇主的著作財產權;另一種是「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屬於第52條的「合理使用」,無須取得雇主授權,雇主甚至無權反對。不過,依據法院實務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如果沒有區隔「原創」及「引用」,讓讀者誤以為「引用」部分是「原創」,就不是第52條的「合理使用」,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學術倫理的標準更高,「透明」是核心原則。員工要利用自己的職務著作,另外發表期刊論文,或是撰寫學位論文,除了要遵守前述著作權法規定,還要明白交代這是自己的職務著作,一方面是尊重雇主的著作財產權,另方面也是讓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讀者知悉研究過程。

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著作之「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或「發現」。員工即使沒有直接複製自己職務著作的文字、圖表等「表達」,而是另以文字、圖表呈現該職務著作的「概念」或「發現」,雖不涉及著作權議題,但若未交代是來自該職務著作的「概念」或「發現」,仍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清楚的,學術倫理的要求是嚴格的。只是因為大家向來輕忽這些規定與要求,沒有認真遵守,選舉期間就成為黨派操弄的素材,支持者與反對者惑於政治立場,很容易雙標。

智慧財產權是中立的,學術倫理是公正的,用前述標準檢視每一個參選人,不必因人雙標。畢竟,選舉是選擇政治職位的承擔者,不是決定個人學術成就或解決智財權紛爭,讓選舉回歸參選人過去的施政經歷及未來的政見構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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