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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的著作權與學術倫理議題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2.02.18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喧騰多時的前新竹巿長林智堅學位論文抄襲案,原本在林智堅臉書發文坦承論文有瑕疵,撤回對台大撤銷其學位的訴願案,應該可以落幕,偏偏他的指導教授前國安局長陳明通不肯結案,還發出聲明,堅稱林智堅所抄襲的余正煌學位論文,沒有一個字出自余正煌自己的手筆,陳明通主張「是本人客製化台大國發所論文寫作公版」。

明通師此話一出,學界嘩然,輿論震驚。學位論文真的有「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可以使用嗎?其中的著作權與學術倫理議題,該如何理解?

各專業領域,對學位論文會有一定格式的要求,但這並不表示撰寫學位論文,可以抄襲既有的文本。

碩博士生必須撰寫學位論文,才能畢業。在這過程中,會需要先撰寫論文計畫、論文大綱、計畫口試PPT檔,最後進入學位論文寫作,口試報告PPT檔等等程序。

這些文件,必須展現研究主題、問題意識、研究方法、文獻回顧、爭議問題解析、推論、參證,最後要有結論及建議,具有一定的必要格式。指導教授首先會要求碩博士生之各項文件,在形式上必須符合相關格式,才會進一步針對實質議題,逐步引導、討論、檢視及糾錯。

指導教授對於碩博士生之各項文件撰寫指導,有時會給予固定格式範例,有時會直接給予學長姐完成的相關文件,因為這些已完成的文件,正是指導教授過去對學長姐相關文件的琢磨成果,可以做為學弟妹之參考範本。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的「觀念」。碩博士學位論文完成過程中之各項文件之結構及格式,屬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稱的「觀念」,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但指導教授所製作相關文件的固定格式範例,或學長姐所完成的相關文件,該等參考範本,則是這些「觀念」的「表達」,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指導教授完成的固定格式範例,是以指導教授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學長姐完成的相關文件,應該是依指導教授所要求的結構及格式,據此「觀念」完成自己相關文件之「表達」,所以是以學長姐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理論上,指導教授給予碩博士生的寫作參考範本,不管是指導教授自己編寫之固定格式範例,或是學長姐完成的相關文件,都僅是供碩博士生參考之用,其目的在要求碩博士生依照範本之架構及格式,完成自己之相關文件及學位論文,並不在使碩博士生直接複製該範本之文字內容,當成自己創作之內容。亦即,是要讓碩博士生在論文結構及格式的框架上依樣畫葫蘆,但碩博士生葫蘆裡的內容,必須是自己的「表達」,而不是原葫蘆裡的「表達」。

因此,若碩博士生因為參考範本之研究主題與自己論文主題相近,直接將其內容複製或稍加修改,成為自己相關文件之內容,不是自己的原創,就會構成違反學術倫理。

在著作權方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指導教授交付自己編製之固定格式範例,只是要碩博士生據以參考而完成自己的相關文件,並沒有授權碩博士生得重製或改作該固定格式範例之內容,碩博士生未經授權而重製或改作該固定格式範例之內容,將構成侵害指導教授之著作權。至於指導教授所交付學長姐完成的相關文件,指導教授最多僅有紙本或電子檔,並沒有各該文件之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之權利,若碩博士生不是據以參考而完成自己的相關文件,而是直接重製或改作學長姐完成的相關文件,將構成侵害學長姐之著作財產權。當然,將他人著作當成是自己之著作,或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而未標識真正著作人之姓名,也會構成侵害真正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即使是指導教授或同門學長姐同意碩博士生得使用這些參考範本於碩博士生之相關文件中,在著作權方面無侵權問題,於學術倫理方面,仍應以上下引號方式引用,並註明其出處,使讀者或審查人員、口試委員知悉哪一部分係他人著作,哪一部分係碩博士生自己之著作,始合於學術倫理之要求。過去,行政院訴願會2006/12/8院臺訴字第0950094106號訴願決定曾明白指出:「依照學術慣例,計畫申請書所引用之相關文獻,引用幅度應合理,且均須予以註記,並將所有引用的文獻列於參考文獻;縱使得到同意而引用他人著作,仍應註明出處。訴願人以獨立研究之方式提出本研究計畫申請案,卻大量引用黃○○君已完成之論文,而未加以引註,並列入參考文獻,其引用幅度及引用方式已構成抄襲,即有違反學術倫理。」

學位論文應該是碩博士生取得學位的資格文件,應該由碩博士生獨立完成,指導教授只能作「觀念」之指導,不該參與碩博士生學位論文之「表達」,成為碩博士生學位論文之共同作者,這一方面也是要確保碩博士生具備獨立研究之能力,另方面也是要避免指導教授對碩博士生研究成果之掠奪。

陳明通主張余正煌使用他所交付自己編寫的「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而林智堅也是使用到「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部分,所以,即使林智堅的學位論文有部分與余正煌學位論文相同,那部分也不是余正煌寫的,大家都是使用陳明通編寫的「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這說法引發余正煌強烈不滿,認為損及聲譽,聲言對陳明通提告。

事實真相到底如何,都要憑證據認定,當事人之間究竟如何,不是外人所能知悉。不過,陳明通的說法,實務上不是沒有出現過。曾經有人針對特定主題建立「學術論文模版」,含括該特定研究主題、問題意識、研究方法、文獻回顧、爭議問題解析、推論、參證,除以此模版獲致結論及建議,完成以自己為第一作者之學術論文發表之外,並進一步將該模版分別提供不同人轉換不同變數資料,再以自己為第一作者,多組不同相關人員為共同作者,前後完成多篇學術論文發表。雖說同一主題於不同變數之下,或將推導出相異結論及建議,但以該同一學術論文模版為基礎,快速、大量產製類似主題之學術論文,到底是一個研究成果還是數個研究成果,在發生爭議以前,很容易蒙混過關。該種學術論文產生過程中,共同作者間彼此並不熟識,或根本是論文發表後,才知道係與誰成為共同作者,其目的在透過學術論文發表以取得某些資格而已。在沒有論文比對系統之年代,除非係同領域之人,一般並不容易被發現這種「學術論文模版」之情形。論文比對系統開發之後,若將這些學術論文進行比對,將會出現相似率超過50%之荒謬現象。

這種「學術論文模版」現象未必少見,在特定領域甚至已經習以為常,積非成是之結果,也影響政府部門對於學術倫理之錯誤規範。例如,依據國科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6條第(1)項規定:「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既然已經被確認係屬於抄襲,卻為何又可以因為「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就可以「依該領域之慣例」,認為不嚴重性?這正是因為某些特定領域,長期有使用「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撰寫學術論文之錯誤、投機惡習,導致諸多學術論文之「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部分一再重複,而「依該領域之慣例」,長久以來已視為當然,不以為錯誤,導致國科會之相關規定,或因必須屈從於現實,或因相關領域大老之堅持,只能承認其合法性,進而為學術倫理觀念之扭曲加以背書。

如果真有陳明通所稱之「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應該也只能是論文撰寫指導原則,或是類似學術論文徵稿時之論文撰寫格式要求,不該是包含特定研究主題、問題意識、研究方法、文獻回顧、爭議問題解析、推論、參證,甚至含有結論及建議等之「學術論文模版」。縱使有該具體之「客製化論文寫作公版」,碩博士生也只能如參考學長姊之學位論文結構及格式之方式一般,撰寫自己學位論文之「表達」,不能直接重製或改寫這些參考範本,否則,既違反學術倫理,也構成侵害著作權。

明通師的一番辯解,揭露了學術界黑暗之一角,學界應該有所反省,痛自修正惡習,以誠信透明之作法,實踐學術倫理之規範,才能爭取社會對學術研究之信心。至於國科會或教育部,應該也要能本於主管機關之立場,堅持學術倫理之誠信透明基本要求,力抗各領域大老對於陋習之無理堅持,修正相關規範,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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