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故宮破碗,修法罅漏

作者:章忠信
本文刊登於111.11.3聯合報民意論壇             

完成日期 111.11.02.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故宮破碗,舉國嘩然。破碗不該,隱匿更不該,還有多少弊端尚未被發現,更是關切之所在。

故宮的問題,首在法律定位缺失,導致相關法律適用矛盾,典藏、管理及運用,自然也問題叢生。

民國以前,故宮寶物是帝王私藏,民國以後迄今,故宮不僅是兩岸的故宮、世界的故宮,更是人類世世代代的故宮,其地位之特殊,其典藏之重要,自不待言。這樣的組織,目前隸屬行政院,是否適當,已爭議多年,現任深具台灣意識的院長,還再下一階,力倡歸屬文化部,弄得蔡英文總統出面澄清無此計畫。政黨首次輪替時,同樣深具台灣意識,但更具世界史觀的杜正勝前院長,則力主故宮應改隸總統府,與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同階。不以人廢言,也可見其無私之心。

故宮文物搬遷、盤點及數位典藏,發生多次古物破損憾事,絕對肇因於管理、研究及推廣方面之不專業。法律制度上之缺失,導致專業鬆動,必須及時補苴罅漏。

故宮法律定位缺失,使得故宮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適用,矛盾叢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及相關辦法規定,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欲複製典藏古物,必須提出詳列相關資訊之複製計畫,並報文化部備查。這項規定在避免典藏機構恣意複製古物,以假亂真,但卻使得地位特殊且及具專業之故宮,必須向同級且管理普通館所之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報相關複製計畫,顯不恰當。

此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1條第5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訂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於故宮並非該法所稱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得故宮為開放典藏數位檔案等工作所訂定之利用授權辦法,其法律效果遭到司法機關之質疑。

古物毀損,難以回復。故宮營運管理,有賴高度專業及獨立,組織法上應使其獨立於行政院之外,隸屬於總統府之下,由總統指派夠分量之專業人才,承擔重任;在相關文創法中,並應賦予故宮法律上之特殊地位,才能強化其專業管理能力,避免再度疏失。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